摘要: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作者:陈军,天禾律师事务所
一、条文回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二、法条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前准备
1、许可证书。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证件,并在飞行时随身携带,以便在需要时出示检查。这是确保飞行安全和合法性的基础要求。
2、安全检查。在实施飞行活动前,操控人员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其机械状态、电子系统、电池电量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要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以避免在禁飞区或限制空域内飞行,确保飞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所谓电子围栏是一种通过电子设备构建的虚拟围栏,可以用来限制人员或物体的活动范围。它利用无线电技术、传感器技术等,将特定区域划定为限定范围,当有物体或人员进入或越过这个范围时,系统会发出警报或触发其他预设的安全措施。
(二)飞行过程中的要求
1、实时监控。操控人员应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动态,包括其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需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飞行活动中,应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服从其指挥和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飞行情况,确保飞行活动的有序进行。
2、保持安全间隔。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操控人员需要保持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碍物等之间的必要安全间隔,防止发生碰撞事故,保障空域的安全和秩序。
3、特殊飞行条件。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应开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以提高其可见性,便于其他航空器和地面人员发现和识别,确保飞行安全。
4、超视距飞行。实施超视距飞行时,操控人员应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有效的避免相撞措施,如使用雷达、ADS-B等设备进行监控和预警,确保飞行安全。所谓超视距飞行(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 BVLOS)是指无人机在操作员或地面控制站的视线范围之外进行飞行,操作员无法直接通过肉眼观察到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而是依赖于电子设备(如GPS定位系统、视频传输系统等)来获取飞行信息。
(三)不同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1、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应保持在视距内飞行,即操控人员能够直接目视观察到航空器的范围内飞行,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监测其飞行状态,避免失控或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
2、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例如保持一定的飞行速度限制,确保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通信畅通,按照规定的导航信号和航线飞行等,以保障其在适飞空域内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四)其他规定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以确保操控人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不受影响,保障飞行安全。同时,飞手还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飞行环境和安全管理要求。
来源:一舍法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