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5月,山东潍坊的张某将亲戚养鸡场死亡的11只鸡(31.45公斤)用电动车运回家喂狗,途中被行政机关查获。
2023年5月,山东潍坊的张某将亲戚养鸡场死亡的11只鸡(31.45公斤)用电动车运回家喂狗,途中被行政机关查获。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该行为因涉及“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被认定为违法,行政机关对张某处以5万元罚款。
后经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罚款被减至3000元。
这引发了对法律刚性与生活具体性张力的广泛讨论:法律规范如何平衡普遍约束力与个案特殊性?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该条款采用“禁止性规定+例外情形”的结构,通过列举六类禁止行为(如封锁疫区动物、未检疫动物等)强化防疫体系的刚性。
行政机关对张某的初罚依据具有形式合法性::死鸡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符合法律禁止的“运输”行为要件。
根据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对应的裁量基准,5万元属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
这一处罚逻辑体现了法律刚性的核心特征——普遍性(统一适用于所有主体)与强制性(违法必究)。
然而,其机械适用也暴露了法律规范与生活情境的深层矛盾。
张某案中,法律适用的困境源于生活情境的特殊性:
运输死鸡用于喂狗,而非经营牟利,与法律规制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存在性质差异。
运输距离不足5公里,且当地无疫情发生,实际风险较低;死鸡被及时无害化处理,未造成扩散。
张某无业且家庭贫困,5万元罚款远超其承受能力,可能引发“处罚致贫”的次生问题。
这些因素凸显了法律规范的抽象性缺陷:立法者基于“类型化”思维将复杂生活简化为规范要件,但难以涵盖所有具体情境。
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提出:张某无牟利意图,区别于职业违法者,运输范围有限且及时补救,社会危害显著低于法定预设,万元罚款对张某家庭构成“过度负担”,不符合最小侵害要求。
这一分析体现了从“形式合法”到“实质合理”的转向,将法律目的(防疫安全)与个案正义(处罚适当性)相结合。
法治的终极意义就在于,在规范与生活之间寻找平衡
张某案的启示在于,法律刚性与生活具体性的张力本质上是规则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冲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
法律必须“来源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只有将规范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法治的“刚柔并济”。
张某运输死鸡案折射出中国法治进程中“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治理”的辩证关系。
法律刚性是法治的基石,但绝非冰冷规则的机械执行;生活具体性是法治的温度,但不可滑向无原则的妥协。
通过过罚相当原则的深化、裁量基准的完善与监督机制的激活,法律才能在抽象规范与具体实践中架起桥梁,最终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来源:名侦探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