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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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日趋严重,《条例》虽然于2018年进行过修改,但主要是结合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6日讯8月26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了《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背景及过程

《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日趋严重,《条例》虽然于2018年进行过修改,但主要是结合法律法规制修订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政策调整进行的局部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防御制度的修改完善。从近年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践和要求看,《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列入提请审议项目。市司法局、市气象局积极行动,征求市政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11月29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12月19日,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初审后,市人大法工委根据初审意见,通过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25年4月28日,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2025年6月24日,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5年7月3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

青岛市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视,这次《条例》修订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4条,扩充至六章42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防御体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明确防御原则,《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晰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媒体等在防御知识普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职责。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气象信息共享、灾害防御、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协同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前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等内容。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要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在应用区域范围内公布,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授权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同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并定期巡查。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定期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特定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领域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审核验收合格不得施工或使用。同时,防雷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农业、海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加强农村和农业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开展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讲和技术培训,加强海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完善防波堤、护岸工程、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建立专业化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天气条件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推出适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与传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重要海岛和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科技赋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等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广泛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运营商还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建立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细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采取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为体现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违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等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的发布,是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向了新的法治阶段。它不仅为我们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对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构建全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有着深远意义。

接下来,市气象局将持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切实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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