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笔奇怪的黄金交易,背后却是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洗钱的阴谋。成都市金牛区某黄金店销售主管李明(化名)抱着“只是冲业绩“的侥幸心理,一步步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杨菁菁 孙毅 刘建君 江雨丹 川观新闻记者 蒋京洲
“来的人只负责刷卡,金条不用给他,等钱到账后你就让他走,到时候我会来取金条,相当于我用他的卡买黄金”……
一笔奇怪的黄金交易,背后却是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洗钱的阴谋。成都市金牛区某黄金店销售主管李明(化名)抱着“只是冲业绩“的侥幸心理,一步步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8月,川观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奇怪交易
一人刷卡一人取货
2023年9月,一名许久没联系的客户“张哥”突然找到李明,称要在他那购买价值10万元的黄金。
正为业绩发愁的李明自然乐意。但奇怪的交易方式却让他心生疑虑。“张哥”告诉李明,他会介绍自己的朋友来店里刷卡,买到的黄金则交给别人。
“这感觉有点像之前看到的反电信诈骗宣传里的洗钱手法。”此时,李明已经隐隐感觉这中间有问题。但他依然觉得,自己只是正常销售黄金,没什么问题。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李明答应了这笔交易。
次日,购买黄金的人如约到店,李明便吩咐店员帮其刷卡。然而,店员在第一次刷卡时却发现卡里没钱。稍等了一会儿,再次刷卡卡里就有钱了,但对于卡里有多少钱,来购买黄金的人自己也不清楚。
五万、三万、一万……多次刷卡后,这张卡里一共刷出了十万余元。刷完卡,来店的客人立刻离开。当天下午,“张哥”联系李明,让他将黄金拿到停车场交货。取到货物后,“张哥”既不验货,也不要求开发票,行色匆匆地离开了。
第二天,“张哥”又用同样的手段从李明处购买了价值8.5万元的金条。“张哥”承诺,只要交易不出问题,以后就长期在李明这里购买黄金,以后还有“大单子”要在他这儿完成。
李明心中满是欣喜。他幻想起以后的“美好”图景:“如果长期合作的话,那不就可以躺着挣钱了?”然而,民警当天就出现在店里,李明随后被带走调查,他的“发财梦”也随之破灭了。
心存侥幸
沦为电信诈骗洗钱帮凶
“我就是抱有侥幸心理,即便觉得这样做不是正常的黄金买卖方式,但是为了没有完成的业绩,想着做一两次也没什么问题。”
金牛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被捕后,李明坦言自己其实知道自己做的这个生意不正当,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也没料到警察这么快就来了。
其实,警方之所以能这么快锁定李明,是因为用来购买黄金的钱就是通过电信诈骗而来的赃款。记者了解到,交易当天上午,诈骗团伙诈骗了一位受害人,资金立刻打入了用于购买黄金的卡中,很快这些钱就变成了黄金,被“张哥”取走。
而来购买黄金的人,也并非是”张哥”口中的朋友,而是他从人力资源市场、在线兼职网站等地找来的“卡娃”。“张哥”以“兼职、贷款”等理由,要求这些人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流转电信诈骗所得资金购买黄金。
通过这一番“操作”,“张哥”成功地将赃款变成了黄金取走,自己根本没有露面。
得知背后的“原因”后,李明追悔莫急。因为自己追求业绩的贪念,终究沦为了电信诈骗的洗钱帮凶。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阅案卷,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完善证据链,锁定李某为冲销售业绩,协助诈骗团伙购买黄金洗白赃款的犯罪事实。
2024年7月,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警惕“轻松赚大钱”的话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黄金具有高价值、流动性强、购买匿名等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对于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赃款,往往利用黄金交易来隐藏、转移非法资金。
相关案件中的一些被告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不住高额报酬的诱惑,在明知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帮凶,触犯法律红线,最后追悔莫及。
检察官提醒,要警惕一些“轻松赚大钱”的话术,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对于一切资金来源不明、情况可疑的代买黄金、珠宝等请求,即使对方给予高额报酬,也要坚决拒绝,以免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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