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普及殡葬领域法律知识,近日,东山县开展殡葬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场讲解殡葬法规政策,广泛宣传殡葬改革重大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的殡葬理念,摒弃殡葬陋习,做弘扬文明新风的倡导者、传播者、践行者。
来源:漳州市司法
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普及殡葬领域法律知识,近日,东山县开展殡葬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场讲解殡葬法规政策,广泛宣传殡葬改革重大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的殡葬理念,摒弃殡葬陋习,做弘扬文明新风的倡导者、传播者、践行者。下面大家一同来学习一下,涉及殡葬领域的法律法规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自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于2012年11月9日进行了修订。
条例明确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包括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等,旨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等六个章节。
重要知识点:
1.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2.火葬区的划分: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3.火化后骨灰的存放: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4.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5.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如何处置: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6.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如何处置: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7.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置: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8.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如何处置: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于2012年11月9日进行了修订。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殡葬活动管理、殡葬设施管理、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 罚则等五个章节。
重要知识点:
1.关于火葬区内遗体火化原则: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2.关于丧事承办人: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亡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关于遗体停放: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4.关于禁止散埋乱葬: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关于殡葬设施设置: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6.关于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7.关于殡葬服务乱收费: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三、殡葬领域纠纷争议解决途径
如遇殡葬纠纷,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协商调解:与服务机构协商,或向当地民政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投诉举报:对违规收费、无证经营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局举报。
3.司法途径:通过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4.法律援助: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来源:第十四师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