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省体育总会秘书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各相关单位: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省体育总会秘书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25年3月12日
湖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加强湖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湖南省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比赛环境,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健康开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湖南省体育局和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湖南省各级体育总会,湖南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湖南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
湖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湖南省各级体育总会、省级运动项目管理执行、湖南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指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宣传教育
第六条 湖南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裁判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所属项目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级、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学校等单位承担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其他自行组队参加比赛的单位承担参赛队伍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十三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主题宣讲等活动,邀请资深专家宣讲赛风赛纪知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赛风赛纪会议、自愿签订相关承诺书,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利用宣传册、现场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公众对赛风赛纪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赛事环境。
第三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公开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办赛,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推进清廉体育建设,维护体育行业良好形象。
(二)竞赛组织严谨高效,裁判员选派客观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三)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参赛队伍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暴力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当言论等行为出现。
第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竞赛规程、规则,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诉,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不得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表现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
(四)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维护体育精神。
(五)严禁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十九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裁判工作相关规定,比赛期间服从安排、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准确执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
(三)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四)提高执裁能力,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禁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风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举报。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及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禁止参加全省体育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取消执裁资格;
(四)禁止执裁1-4年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对推荐单位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条 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处罚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单项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
省运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 对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市州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对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外国运动员在湖南省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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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