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指标房不靠谱 文昌法院提醒:存在多重风险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14 19:13 3

摘要:买指标房如同在薄冰上起舞,表面的低成本诱惑令人心动,可冰层下潜藏的风险却如暗流涌动。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购买单位安置房指标的合同纠纷案,通过此案告知大众购买单位指标房存在的多重风险。

南海网3月14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买指标房如同在薄冰上起舞,表面的低成本诱惑令人心动,可冰层下潜藏的风险却如暗流涌动。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购买单位安置房指标的合同纠纷案,通过此案告知大众购买单位指标房存在的多重风险。

2020年1月,文昌某单位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在1月4日至1月13日这一时间段内,针对符合申购职工安置房条件的申请人,每人收取3万元款项,该款项将作为安置房项目启动前期的关键运作资金,用于保障项目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小A身为某单位的员工,于1月9日依照通知要求,向某单位账户转账3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为购房款。

甲和乙是夫妻,他们经人介绍,与小A达成协议,购买该单位的安置房指标。2022年6月,甲和乙向小A转账3万元,在备注中写明为某单位购房款定金。当日,小A向甲和乙出具《收据》,其上清晰记载“今收到转让给甲和乙成交来某单位楼房款叁万元整。如果不要指标,收款叁万元整不得退还”。

然而,某单位的安置房在完成地基建造后,便陷入停工状态。面对这一情况,甲和乙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A返还3万元指标房款,并赔偿利息。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据甲乙夫妇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可以确定甲乙夫妇向小A支付的30000元系购买某单位安置房款。小A虽在《收据》中载明“如果不要指标收款叁万元整不得退还”,但甲乙夫妇向小A支付安置房款至今已超两年,目前某单位安置房尚处于停工状态,甲乙夫妇购买安置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故甲乙夫妇主张小A退还安置房款,本院予以支持。

甲乙夫妇购买安置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不是小A的原因造成,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存在这种风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甲乙夫妇主张小A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提醒:

文昌法院提醒,指标房买卖虽然能沾别人身份的“便宜”,但是蕴含多重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适用房这类指标房,转让限制极为严格,一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大概率会被判定无效;组织单位的管理风险,指标房转让本质是转让人将其在组织单位享有的购房资格让渡给受让人,若组织单位不认可转让行为,那么该转让对组织单位便不具备约束力;转让方风险,指标房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转让方可能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因素而反悔,拒绝将房产实际过户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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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平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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