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悲剧毫无征兆地上演了!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可谁能想到,平静瞬间被打破,化作一场人间噩梦。某村头附近的羊场边,一位路人正悠然路过,突然,一只凶猛的狼狗如黑色闪电般从狗笼底部窜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扑向路人。
就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悲剧毫无征兆地上演了!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可谁能想到,平静瞬间被打破,化作一场人间噩梦。某村头附近的羊场边,一位路人正悠然路过,突然,一只凶猛的狼狗如黑色闪电般从狗笼底部窜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扑向路人。
狼狗那尖锐的獠牙瞬间刺入路人的颈部及面部,鲜血如泉涌般喷出。路人拼命挣扎、呼救,可狼狗的撕咬愈发疯狂,周围的空气仿佛都被恐惧和绝望所凝固。短短几分钟,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消逝在这惨烈的撕咬中,现场惨不忍睹,地上满是鲜血和破碎的衣物 ,目睹这一幕的人无不惊恐万分、悲痛欲绝。
而如今,这场悲剧终于有了后续 —— 狗主人获刑 6 年半。这一判决结果,瞬间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人们不禁要问:狗主人为何会获刑?这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
故事的主角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经营着一个羊场 ,但谁能想到,这个羊场竟成了危险的源头。高某在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威风凛凛却又极其危险的大型烈性犬,它们体型庞大,肌肉发达,锋利的獠牙在阳光下闪烁着寒光,平日里的一声吼叫都能让人心惊胆战。
可高某对这些烈性犬的管理却十分疏忽。在饲养期间,这些烈性犬就像脱缰的野马,多次将路人扑倒在地,锋利的爪子在路人身上留下一道道血痕,尖锐的牙齿也咬伤了不少人。面对这些意外,高某仅仅是支付了一些赔偿款,就草草了事,完全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比如加固狗笼、给狗戴上嘴套等,就好像这些伤人事件只是生活中的小插曲。
直到那个噩梦般的日子来临。那天,马某像往常一样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即将遭遇一场致命的危机。就在他路过羊场的瞬间,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如同恶魔从地狱中苏醒,突然从狗笼底部那本不该有的空隙中窜出 。这只狼狗眼中闪烁着凶狠的光芒,径直扑向毫无防备的马某,一口咬住了他的颈部及面部。
马某惊恐地瞪大了双眼,本能地拼命挣扎,双手用力地推打着狼狗,试图摆脱这致命的撕咬,嘴里发出绝望的呼救声。可狼狗的力量太大了,它的撕咬愈发疯狂,马某的反抗在它面前显得如此无力。短短几分钟,马某的身体就软绵绵地倒下,鲜血在地面上蔓延开来,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在这可怕的攻击之下。
案发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展开勘查。眼前的狗笼让人震惊不已,这个所谓的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竟然没有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的空隙大得离谱,犬只可以轻而易举地从中逃脱,仿佛这个狗笼只是一个摆设。笼子顶部同样没有铁丝网,仅仅是用建材板简易搭盖,一阵大风都可能将其吹翻,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这样简陋的狗笼,无疑为这场悲剧埋下了祸根。
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后,一场激烈的法庭交锋就此展开。高某站在被告席上,眼神中透露出一丝慌张,但仍心存侥幸,抛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辩解:“人是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 。” 他似乎想要将自己与这场悲剧完全撇清关系,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那只狼狗身上。在他看来,自己只是养了几只狗,咬人甚至咬死人都是狗的行为,自己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
然而,法律是公正且严谨的,不会被这样荒谬的辩解所左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法官指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攻击性,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而案涉犬只虽然被关在笼中,但那狗笼底部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极大,犬只可以轻而易举地从中逃脱,这使得危险随时可能发生。
更关键的是,在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 。这些过往的事件,本应给高某敲响警钟,让他意识到自己对犬只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高某却不以为意,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依然任由这些危险的烈性犬在羊场周围游荡。这种疏忽大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马某的死亡。
高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 。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他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但法律不会因为他的侥幸心理和疏忽大意而网开一面,他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高某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一判决结果,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在日常生活中,养狗这件看似平常的事,实则蕴含着诸多法律责任,稍不留意,就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让养犬人陷入法律的困境。
从民事责任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就意味着,一旦饲养的犬只咬伤他人,狗主人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首先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那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一些案例中,狗主人因自家犬只咬伤路人,不仅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还可能因伤者的伤残情况,承担后续长期的赔偿责任,这对狗主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 。
行政责任方面,各地都出台了严格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例如,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佩戴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若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狗主人也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
而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当狗主人的狗多次咬伤他人,经公安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狗主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就像本文开头的案例,高某因疏忽管理烈性犬,导致路人死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判决结果给所有养犬人敲响了警钟,让大家明白,不依法养犬、疏忽管理犬只,可能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着明确的法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在养犬过程中,如果狗主人明知自己饲养的犬只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固狗笼、给狗戴上嘴套等,导致犬只咬伤他人并致其死亡,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起悲剧性案件,如同一记重锤,狠狠地敲响了文明养犬的警钟 ,让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当前养犬现状以及背后潜藏的诸多问题。
在我们的生活中,犬只本应是人类忠诚的伙伴,给我们带来欢乐和陪伴 。但如今,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却屡见不鲜,让这份美好大打折扣。犬只随地大小便,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容易传播疾病,走在街头巷尾,稍不留意就可能踩到 “地雷”,让人心情瞬间变差 。遛狗不牵绳的现象更是普遍,犬只在公共场所肆意奔跑、追逐,对路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有些犬只性格暴躁,一旦受到刺激,就会攻击路人,像本文中的马某一样,遭受无妄之灾 。还有些养犬人对犬只的管理极度疏忽,犬吠扰民的情况时有发生,深夜里那一声声尖锐的犬吠,打破了夜晚的宁静,让周围居民无法正常休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这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破坏了社区的和谐氛围,也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让人和犬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对立 。
文明养犬,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每一位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它关乎着公共安全、环境卫生以及邻里和谐,是构建文明社会的重要一环 。养犬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对犬只和社会的责任 。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精心照顾犬只,关注它们的健康和行为 。出门遛狗时,一定要记得束犬链、佩戴犬牌,避免犬只失控伤人 。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 。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培养它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减少犬吠扰民的情况发生 。
监管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力度 。制定完善的养犬管理规定,明确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加大对养犬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让我们从这起惨痛的案件中吸取教训,行动起来,共同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而努力 。每一位养犬人都要以身作则,做文明养犬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强监管和引导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让犬只成为我们生活中的美好点缀,而不是潜在的威胁 。让我们一起牵紧 “文明绳”,让爱犬与文明同行,共创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 。
来源:夜刀神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