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女子为买特价鱼将活鱼踩死?视频曝光,知情人:有逃单前科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8-10 19:45 4

摘要:“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广东佛山,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女子在某商场水产区用渔网捞出活鱼后,故意踩踏致死,随后要求工作人员以死鱼价格(通常更便宜)出售给她。商场工作人员辨认出她之前有过逃单经历,因此拒绝销售,发布视频是为提醒其他商户警惕类似行为。 (起点新

“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广东佛山,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女子在某商场水产区用渔网捞出活鱼后,故意踩踏致死,随后要求工作人员以死鱼价格(通常更便宜)出售给她。商场工作人员辨认出她之前有过逃单经历,因此拒绝销售,发布视频是为提醒其他商户警惕类似行为。 (起点新闻)

#女子为买特价鱼把活鱼踩死#

去极目新闻报道称,商场工作人员廖女士称,女子进店用渔网接连把多条活鱼捞出踩死,之后又放回鱼缸。然而这一切都被监控清晰记录了下来。

廖女士介绍,该女子还问现场工作人员能否把死鱼卖给她,被工作人员认出她之前有过逃单经历,便拒绝卖鱼给她,视频发出来也是为了提醒大家。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活鱼踩死后还能卖特价?她的这波操作把自己送进法律漩涡!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涉事女子故意毁坏财物可能摊上大事?

首先,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女子故意踩死活鱼要求按死鱼计价的行为,我不仅仅是占小便宜!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这就好比你在超市捏碎方便面要求特价处理,商家不仅可以发视频曝光,也完全可以报警。

所以说,这次事件中的活鱼单条售价多在几十元不等,但若同时踩死多条导致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广东地区标准),就已经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数额未达标,根据上述规定,也可能面临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二、商场拒绝服务有理有据!商家有权拒绝向有逃单前科的消费者提供商品。

首先,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民法典》第1165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划重点:女子连续用脚踩鱼、多次逃单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消费。

因此,举一个简单例子,这就像在饭店吃完霸王餐还敢二次光顾,老板当然有权挂上"恕不接待"的提示牌。本事件中,商场不仅可以通过监控固定证据,还能依据要求其赔偿鱼类损失

三、视频曝光风险要注意!

首先,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事件中,虽然商场曝光监控视频是出于提醒同业的目的,但传播视频时需要做面部模糊处理,避免公开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信息。

重要提醒:商户遇到类似情况时,正确的操作流程应当是:

①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②通过行业内部警示系统通报

③在店内张贴"已报案"的警示标识。

监控视频未经处理就直接全网传播,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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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普法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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