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拌黄瓜的厨师被竞业限制,公司起诉索赔10万元?法院这么说!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4 10:09 2

摘要: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2日,刘某入职位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2022年5月13日,刘某离职。刘某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刘某多次向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载明:一、1.对某餐饮公司(甲方)提供给刘某(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三、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赔偿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等。

2022年5月13日,刘某从上述餐饮公司离职后,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A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审时在B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某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3年4月13日,某餐饮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及赔偿损失91753元。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未结束,根据某餐饮公司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

之后,某餐饮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餐饮公司诉称:刘某原系某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刘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与某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故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2.刘某赔偿损失91753元。

被告刘某辩称:刘某离职后未在某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某餐饮公司未对刘某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按例说法】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某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某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某餐饮公司主张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彭鄢)

本案系一起因餐饮公司与厨师不当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虽 “小”,却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不良现象。本案的裁判鲜明指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现实中易被滥用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核心认定标准是该人员是否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接触到的只是一般行业信息,并不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作为案例发布后,在广大就业人员中引发极大共鸣,掀起了关于竞业限制条款被滥用的讨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决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竞业限制条款不能被滥用!十大案件之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https://mp.weixin.qq.com/s/zzLYqqQWNBGNkZ32T4mDWA)

来源:锅巴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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