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起主播偷逃税案被公开,他们的节税路径亮红灯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08 23:54 1

摘要:2025年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了不少关键信息:“十四五”以来,已有60余起网络主播、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偷逃税案件被公之于众。且这些年,税务部门还联合公安、人民银行、法院等,织就了一张一体化打击

山有信/文

2025年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了不少关键信息:“十四五”以来,已有60余起网络主播、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偷逃税案件被公之于众。且这些年,税务部门还联合公安、人民银行、法院等,织就了一张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天网”,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一批网络主播、明星艺人等高收入人员的偷逃税案件被依法查处。光2021年以来,就查处了360余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追补回30多亿元税款,这一声声“警示钟”的敲响,不断强化着大家依法纳税的观念。

“法治公平就是最优的营商环境、最好的税收支持”,这话一点不假。从这些数据中,我们能清晰感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维护税收法治公平的坚定决心。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被查处和曝光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到底有哪些“共性”呢?

我们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发的一些典型网络主播偷漏税案例,结果发现,他们在偷漏税类型、违法手段上都具有共同之处。

典型网络主播偷漏税案例汇总

偷漏税类型: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为主

通过梳理发现,近十年左右,网络主播在偷逃税类型上,均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何为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呢?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款。个人所得税率则是指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根据2024年的最新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税率分为多个级数,具体如下表所示。

图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图片截自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居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剩下几项所得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符合该法规定情况的个人所得,也可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如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

而增值税则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网络主播作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市场主体,其通过直播带货、接受打赏、商业合作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毋庸置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应税所得范围,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若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销售商品赚取差价、提供推广服务等),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就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既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公民和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维护税收公平、保障公共服务资金来源的重要基础。

而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主播,却纷纷在税收问题上“失足”,均出现了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情况。就拿粉丝量达500万的网络主播程虎(网名:厦门小程)来说,其少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费121万元;网络主播金茜茜则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这些少缴金额看似已经令人咋舌,但与其他主播相比,却还只是“小巫见大巫”。

如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少缴有关税款1450.72 万元,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甚至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成为了这些案例中少缴税款金额的“顶峰”。从最少少缴上百万元,到最高少缴上亿元,如此巨大的数额差距,均凸显出了网络主播在依法纳税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违法手段:以隐匿收入、虚假申报为主

他们又是通过哪些手段来实施偷税漏税的呢?通过统计上述典型案例,我们发现,他们主要以隐匿收入和虚假申报的方式来企图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首先,隐匿收入表现方式有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为主。以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为例,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乐传曲开展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高、售价也不低。但其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仅申报了 60 余万元的个人收入,这种明显的反差引起了稽查人员的关注。

后经检查人员对多家同类公司走访调研和大量外围资料调取,发现乐传曲的变现方式并非传统主播依赖于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的模式开展的,这样的营收行为更具隐蔽性。

图为主播在直播 图源:AI生成

关于这些收入的申报纳税情况,检查人员分析乐传曲的个税申报数据后发现,她自行申报的税额极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在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且乐传曲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主要收入构成分为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上述业务均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与收款。但乐传曲在平台上开设的“曲曲大女人”店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为其个人银行卡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在扣除平台手续费后提现至其个人银行卡,而上述收入均未申报纳税。

此外,检查人员还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逐一分析比对,发现其中有几个名称带有 “科技中心” 的开票方,不仅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而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这几个开票方为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了 1000 万元。随后,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整理汇总异常资金流,检查人员发现这几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入了乐传曲的个人银行账户。

最终,乐传曲也承认,这几家公司法人为其亲属或助理,上述业务往来是为降低其税负所实施的筹划,她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让资金回流的方式,将自己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而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来隐匿应税收入。

其次,虚假申报表现方式则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虚假申报形式为主。在上述案例中,网络主播金茜茜、黄薇(薇娅)等均以这种方式进行了虚假申报。

要说金茜茜是怎么被执法人员揪出来的,还得把时钟拨回疫情那段特殊日子。当时,金茜茜的工作和生活都在台州,可当2021年到2022年疫情正肆虐的时候,她的银行账户却跟开了“接收站”似的,频繁收到来自河南、湖南等5个地区企业的转账,加起来快有300万元。在疫情背景下,这种跨地域、金额大又来得勤的汇款,再加上涉及多地的经营所得申报,怎么看都透着股不寻常的劲儿,自然也就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调查发现,这5家公司转给金茜茜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且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

在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等一系列研究后,检查组分析认定,其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确认了她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最后,把这两个案例扒开来看,我们还能发现以下两个共同点:一是这些被相关部门 “揪出来”的网络主播,通常业务火得发烫,在外人眼里赚得盆满钵满,可真查起纳税金额来,却少得可怜,这种“看着风光无限,税单却‘骨瘦如柴’”的巨大反差,想不被盯上都难;二是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平台和企业在网络主播偷税的过程中,也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网络主播偷漏税,企业平台扮演什么角色?

首先来看企业,要说企业在网络主播偷税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可以看看2022年公布的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一案。

据报道,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在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直到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其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由此可见,中间公司在该案中不仅为隐匿直播打赏收入提供了“便利通道”,还通过虚构业务、拆分资金等操作,将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的收入包装成企业经营往来,硬生生把明面上的纳税义务“藏”了起来,成为其偷逃税款的“工具人”;更在整个过程中充当了 “挡箭牌”,让这种违法行为披上一层看似合规的外衣,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从本质上看,这类中间公司的存在,相当于为网络主播的税务违规行为搭建了一座 “暗桥”—— 既帮助主播绕过正常的税务监管流程,又利用自身的企业身份模糊收入性质,使得偷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而这种 “合作” 模式,不仅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那些依法纳税的从业者蒙受不公。

无论这些所谓的“中间公司”是空壳公司,还是正规公司,或是与那些网络主播存在裙带关系的公司,无需怀疑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他们并非被动参与,而是主动成为了违规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其行为同样需要受到严肃审视与规范。

其次,就平台而言,在网络主播偷税案例里,平台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复杂的,因为它既是“信息枢纽”,但在某种程度上又可能沦为违规的“温床”。

图为主播在直播 图源:AI生成

平台手握海量数据,对主播的收入流水、直播场次、带货品类及销售金额等信息了如指掌。因此,理论上平台应是税务监管的“得力助手”,有义务向税务部门如实报送主播相关涉税信息,如主播直播账号数据、收入类别及具体营利状况等。但有些平台可能对主播收入来源审核把关不严,任由主播通过复杂的交易架构,将劳务报酬伪装成经营所得,借此偷逃税款,甚至有的可能对主播频繁更换收款账户、异常资金往来等可疑操作没有及时预警。

2024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剑指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例如,2024年公布的网络主播王子柏偷税一案,其就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阴阳合同”,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因此,“阴阳合同”也可能成为网络主播偷逃税的形式。而现实生活中,平台会不会为了吸引头部主播入驻,增加流量,默许主播签订“阴阳合同”我们不得而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纪观和职业观,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不断推动行业沿着合法合规轨道高质量发展。

[引用]

①国新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国新网.2025-07-28

②百万粉丝网络主播借母亲账户偷税被查,补税金千万.第一财经.2024-12-19

③税务部门公布5起偷逃税款被处罚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5-04-01

④税务部门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11-15

⑤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22-06-09

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22-02-22

⑦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国家税务总局.2021-12-20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华社.2024-12-25

⑨悬殊的纳税申报背后隐藏的“玄机”——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04-01

⑩收入性质“偷梁换柱” 异地申报“露出马脚”——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之真相大白.国家税务总局.2024-11-15

⑪北京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新华社.2022-06-10

⑫隐匿收入偷逃税 法网恢恢终被罚——解密网络主播王子柏偷税案.国家税务总局.2024-12-18

⑬2名百万粉丝主播,偷税被罚!.光明网.2024-12-19

来源:反做空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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