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建议 | 大成·实践指南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07 08:49 1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007年前,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呈现“野蛮生长”态势,乱象丛生,如特许人虚构国际品牌背景、伪造专利技术方式欺诈;或通过一次性收取高额加盟费圈钱,缺乏后续支持,或扩张过快后无力提供培训、供应链管理;或虚假收益承诺等等。而2007年后,我国形成了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核心,配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法规体系,明确了商业特许经营较为严格的法律门槛和持续性的合规要求,包括特许人的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合同订立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备案要求和持续报告义务等。

商业特许经营是实现品牌快速扩张、资源高效整合的核心模式。特许人可依托加盟商资金与本地资源轻资产扩张;被特许人则依托特许人成熟品牌、管理体系及供应链支持,大幅降低创业风险。该模式促进标准化服务落地,推动中小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4年,我国特许经营涵盖餐饮、零售、服务等多领域,市场规模已超4万亿元。而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的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已达14,024家,位列前三为北京市1,758家、上海市1,235家、福建省1,102家。

本文将结合笔者辅导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经验,针对各阶段的合规要求及近两年上海地区易发的行政处罚风险梳理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各阶段合规要求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前提要求为特许人主体资格合规,拥有经营资源且至少有2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一)特许人主体资格合规

结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三款要求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许人必须为企业,成立日期距申请备案日期至少已满一年;如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涉及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还应当通过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文件。

(二)特许人应当拥有经营资源,且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的内容应与备案提交的经营资源材料一致。

此处可供备案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人应与特许人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且在许可使用授权中包含“允许特许人再许可”内容,许可使用期限限于注册证有效期内。如商标注册流程未完成,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则可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配合著作权登记证书(美术作品)进行补强。

(三)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应当拥有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俗称“两店一年”。

而直营店包括哪些类型?经营时间如何判断呢?根据笔者特许经营备案实务经验,以下类型均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1)特许人的分公司;(2)特许人持股超过51%以上的子公司;(3)持有特许人股份超过51%以上的母公司;(4)前述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且该母公司应持有该其他子公司51%以上股份)(5)持有特许人51%以上的股东作为业主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除了以上5种类型之外,还有3类特殊的类型:

(6)店中店,因店中店往往是特许人与卖场签署的租赁等合同,使用的是卖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而未办理自有的营业执照,故此种情况下,只需提供租赁合同,如租赁合同没有连续签署,可以连续交费、履行的凭据予以证明。

(7)外国(含港澳台)特许人委托投资的直营店,包括特许人与直营店经营主体通过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在中国境内委托设立直营店铺以及通过《代持股协议》、《收购协议》等在中国境内收购的直营店铺。

(8)而对于酒店管理、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行业,一般没有实体店,因此不需要提供直营店证明文件。但酒店管理需提交酒店管理合同及收取管理服务费发票等实际履行的依据。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需要提交工信部的ICP证及其网站点击率、实现交易等的有效凭证。

而“两店一年”中的一年,前述(1)(2)(5)需成立日期距备案申请日期至少已满一年;(3)(4)则需母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一年;(6)应提供实际履行满一年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发票,(7)应提供实际经营该体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四)特许人主体资格不合规的法律后果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应经行政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未被批准许可而经营的,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应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同时还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一)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必备如下条款: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此应注意,合同约定的授权使用内容应与备案提交的经营资源一致,除被特许人同意外,首次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应设有“冷静期”或“反悔期”条款,即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该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在备案时备注中写明冷静期条款的具体位置。

(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以下内容:

(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同时,特许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人应先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独立成册;并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持续更新披露信息;

(2)特许人应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信息披露回执;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先行单独签署保密合同,要求被特许人对披露信息保密;

(4)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5)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3.违反真实有效披露信息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防止商业欺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均认为需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夸大以及提供的虚假信息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即特许人隐瞒、提供虚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信息或隐瞒、夸大、提供虚假的属于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信息、经营资源的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或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可请求撤销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特许人违反以上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由此可见,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属于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履行的义务之一。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体现了特许人特许项目发展潜力以及被特许人在实际经营中进行有效学习的主要材料依据,同时也是被特许人执行特许人统一经营模式的主要依据,是特许经营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资料。

在实务操作中,特许人提供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名称五花八门,如运营手册、管理手册、指导手册等,但其内容都应该包括经营管理、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有关的内容,既可以汇总成一册,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汇编成几册,如店面管理手册、店长手册、技术手册、推销手册等。

在特许经营备案时仅需向备案机关提交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特许人应按照法规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履行定期备案更新义务。

(一)根据备案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全国联网备案。所有符合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如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备案的特许类型分“直特许”和“分特许”两种,直接特许,是一种单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不得再特许。分特许,是两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进行商业特许备案,但如果签订日期距备案申请日超过该期限的,也有补救措施,须另提交《逾期备案说明》。

(二)定期备案更新

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后,还需履行信息、数据定期更新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1)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营资源信息(3)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同时,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否则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在特许经营备案完成后,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持续服务,如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管理监督等。

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即在商业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都应当是持续性的。

若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未能履行提供持续服务的义务,可能将面临多维度法律风险,如合同解除、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用、赔偿因未提供持续服务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失败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另外,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一点,是特许经营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值得注意及重视。

│易发的行政处罚风险

笔者通过查阅近两年上海地区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案例,发现共计82例行政处罚事项中,因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触发了本文所列的备案及信披义务、更新备案信息等风险点被行政处罚,有如下易发行政处罚的风险类型需要注意:

商业特许经营,曾是失控发展的拓荒之地,如今已成为驱动市场活力的重要模式,品牌绽放、梦想落地的核心引擎。其蓬勃之力,根植于《条例》构筑的坚实合规土壤:主体资质是根基(企业实体、“两店一年”、真实资源),契约精神是纽带(完备合同、冷静期保障),阳光信披是信任基石(提前30日全面揭示),动态备案是航标(15日内首备、年度更新、及时变更)。近年的执法实践如明镜高悬:备案缺位、信披失真(尤其核心信息与合同文本)、信息迟滞,已成触碰监管红线的“高频雷区”。

敬畏规则,精耕合规,不仅是对法律底线的恪守,更是护航品牌远航、铸就特许经营的不竭源泉。唯有此,企业方能可持续发展,行稳致远。

作者介绍

大成上海合伙人

changmiao.zhou@dentons.cn

周畅淼律师现任大成上海办公室消费休闲行业组联合负责人,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组理事、柳州仲裁委仲裁员。她执业二十余年,在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投资并购、诉讼与仲裁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商业特许经营辅导、备案及合规咨询服务。

周律师曾参与多家企业投资并购,为客户提供尽调、谈判、起草审核文件等法律服务,她还擅长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的争议解决案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广受客户好评。

徐靓

大成上海律师

xuliang@dentons.cn

特别声明:

来源:大成上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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