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7岁女生遭霸凌视频竟被施暴者直播售卖,律师解读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8-06 16:06 1

摘要:辽宁彭先生17岁的女儿小彤(化名)于3个月前在校外遭受多名外校学生霸凌,施暴过程被拍摄成视频并以6.6元价格在网络售卖,霸凌者更在直播中炫耀暴力行为并声称“未满14岁不予处罚”。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于瓅

8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辽宁彭先生17岁的女儿小彤(化名)于3个月前在校外遭受多名外校学生霸凌,施暴过程被拍摄成视频并以6.6元价格在网络售卖,霸凌者更在直播中炫耀暴力行为并声称“未满14岁不予处罚”。

日前,沈阳铁西警方表示,已对4月21日的霸凌事件作出处罚,并对后续的直播卖视频行为展开进一步取证,将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霸凌现场视频 图源:网络

彭先生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小彤在沈阳某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化妆。4月中旬,她在一名男生的社交账号下留言,引发该男生女友的不满,随后纠集多名外校女生对小彤实施霸凌。

4月21日下午,小彤被围堵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万达广场地下通道内,并遭到多名不同年龄段的女生殴打,有人拍摄霸凌视频。彭先生报警,部分施暴者受到处罚,但未满14岁者未被追责。

事发后,小彤的同学、家属竟发现有人通过网络以6.6元的价格售卖小彤被殴打的现场视频。霸凌者还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还扬言“未满14岁不予处罚”。

在该事件中,部分施暴者因未满14岁未被追责,引发网友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机制的讨论。此外,霸凌者利用直播、售卖视频等方式二次伤害受害者,是否可能构成额外罪名?社交平台监管是否存在失职?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采访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逸芸指出,本案中不存在致人死亡等情形,故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送入专门学校矫治,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另外虽免刑责,但民事赔偿责任仍需由监护人承担。

王逸芸表示,若施暴者未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1月1日施行后,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直播视频截图 图源:网络

王逸芸认为,此事件中霸凌者传播暴力信息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传播暴力信息,面临拘留、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因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或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直播平台和视频售卖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平台未及时删除暴力、侮辱内容,需承担责令整改、罚款的行政责任;若明知或应知内容违法仍放任传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 ”

那么小彤就读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哪些管理责任?王逸芸表示,若霸凌源于校内纠纷或学校未及时干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可能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尤其本案涉及校外霸凌,若学校未开展反霸凌教育或未与家长沟通,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在这类事件中,家属应联合警方追究施暴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王逸芸强调,家属也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平台违规内容,并推动学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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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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