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适应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作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对《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进行修订,所有中国籍船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最迟不晚于 2025年3月15日,使用新版《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
为适应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作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对《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进行修订,所有中国籍船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最迟不晚于 2025年3月15日,使用新版《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为助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更好的了解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特制作一期船舶开航前自查注意事项的普法宣传,供行业人员参考,共同为船舶安全保驾护航。
新版表格获取方式
开航前自查清单显著变化
新增5项(船员履职)
1.值班船员按规定得到充分休息,身体状况良好,严禁疲劳驾驶。
2*.值班船员开航前12小时内未饮酒。
3.船舶是否制定驾驶员航行值班期间禁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从事与岗位无关事项的制度,船员承诺值班期间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4.向船上乘客(非船员)等宣传安全须知和应急救生、逃生要求。
5.船员承诺履行值班规则,保持正规瞭望,不违规冒险航行。
注:2项或满足“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的规定。
调整1项(驾驶台)
1.船舶证书、文书、图书资料、船员证书(电子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开航前自查相关要求
航运公司注意事项
1.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单格式,为每艘船舶编制《XX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 并注明调整的理由。
2.航运公司应当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体系内公司应将相关要求纳入体系管理。《自查清单》应装订成册,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3.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员适任情况、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
4.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
5.本次只修订《自查清单》(通用)内容,其他自查清单内容不变,应继续遵照执行。
船员填写注意事项
1.船舶在进行自查时应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在“是”“否”“不适用”相应的项目下方的方框中选择“√”。
2.本自查表内每一项要求均包含多项内容,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要求的所有方面均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则应选择“否”。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开航前自查常见问题
1.船舶因疏忽未开展开航前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2.船舶开航前自查走过场、应付检查。如只填表、实际不检查或随意填写自查清单,不适用本船情况也填“是”。
3.未根据船舶种类开展针对性自查。如油船、客船、散货船等不同类型船舶还有增项清单。
4.未规范填写船舶开航前自查清单。如船长未签名或选择“否”的项目,未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
5.自查人员安排不合理。船舶在执行自查清单相关要求时,随意安排人员,造成人员与岗位不匹配,无法及时发现并整改船舶安全隐患,使自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相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管理建议
1. 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船舶开航前自查要求,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为所管中国籍船舶编制《自查清单》,督促船员认真检查相关设备,如实填写《自查清单》,并定期检查船舶开航前自查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船舶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2.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船员管理工作,在船员上岗前,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培训,确保船员熟悉掌握各类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考核;积极组织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船员的法律与安全意识。
3.船舶每次开航前,船长应按照开航前自查清单内容,对责任船员进行任务分工,督促责任船员认真检查船员适任情况、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设备良好、船舶适航。
4.责任船员要根据真实情况进行自查,若对某项目选择“否”,则需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清晰地记载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船方应立即组织力量,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整改完成后做好相应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