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有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诱导打赏、数据造假等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规约束禁止。”建议中还提到,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管理条例》专项立法,细化主播行为规范、平台责任清单及用户权益保护条款,还应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3月10日《北京晚报》
近日有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诱导打赏、数据造假等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规约束禁止。”建议中还提到,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管理条例》专项立法,细化主播行为规范、平台责任清单及用户权益保护条款,还应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3月10日《北京晚报》)
在这个关于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的诸多建议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建立用户消费冷静期,设置单日打赏上限”的相关建议,不少网友叫好。按照建议中“打赏冷静期”的设计,对单笔超过500元或单日累计超2000元的打赏,触发24小时延迟到账,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
这位政协委员“建立打赏冷静期”的相关建议,其初衷或许并无恶意,主要是为了遏制激情打赏现象。但是,冷静下来,不难发现,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说,还是从直播行业长远发展层面讲,“建立打赏冷静期”的建议并非良药。
按照直播打赏操作,用户在主播的直播间刷礼物打赏,除了是对自己观看“演出”的付费、是“线下演艺线上化”的门票,还能获得虚拟道具产生的特效、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崇拜等情绪价值。用户给主播刷礼物打赏,主播基本上会表示感谢,如果刷的礼物比较多,成为“榜一大哥”,主播还会呼吁粉丝进行关注,为“榜一大哥”涨粉。换言之,粉丝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是社交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型商业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是为了获得精神满足感。
从法律角度说,对于打赏这种新型消费,“建立打赏冷静期”实质上过度扩大网购“后悔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限于商品,并不包括情绪服务,也不包括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而且,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拆封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同样不能无理由退货。
实际上,从市场经济角度说,“建立打赏冷静期”建议违背了市场规律,有悖行业运行规则,不但不利于直播行业长远发展,相反会动摇直播行业信心。
直播行业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新经济形式,不仅创新了消费模式,扩大了基础消费,而且带动了社会就业。而互信则是直播行业的生命线,相互信任关系是主播和用户之间互动的基石。如果“建立打赏冷静期”,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打赏,在客观上将会毁掉直播行业的信任基石,而且用户可能利用打赏冷静期规则,将其异化成新型道德风险工具,变成用户欺骗主播的手段。道理不难理解,给主播打赏早已经成为重要的涨粉途径,“榜一大哥”头天靠给主播刷礼物成功涨粉,第二天依靠“打赏冷静期”撤回打赏,但粉丝并不会自动取关,等于是“榜一大哥”零成本涨粉,还间接否定主播的劳动付出,会挫伤主播直播创作精品作品的动力和积极性。
更何况,直播打赏与演唱会给歌手送花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直播打赏,那么演唱会送花之类的消费是不是一样可以无条件撤回?这岂不荒唐?岂不乱套?
规范直播打赏,必须回归法律与市场轨道,应当以同等原则保护主播与用户双方利益,不能为了遏制所谓的激情打赏而过度牺牲、损害没有过错的主播合法权益,这对主播不公平、不合理。
作者 何勇
编辑 刘琳
来源:上上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