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涉案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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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关于返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涉案账户冻结资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涉案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1. 接收银行卡:6217****2002
持卡人:何某
涉案银行卡:6226****8602
持卡人:曹某某
返还金额:48016.00元人民币
2. 接收银行卡:6212****1398
持卡人:蒋某某
涉案银行卡:6228****1670
持卡人:陈某某
返还金额:16317.00元人民币
3. 接收银行卡:6217****4432
持卡人:毛某某
涉案银行卡:6231****5005
持卡人:陆某某
返还金额:12002.00元人民币
4. 接收银行卡:6217****6481
持卡人:赵某
涉案银行卡:6217****5300
持卡人:辛某
返还金额:141205.00元人民币
公示期为三十天(2025年3月10日至4月 8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阆中市公安局办理相关事宜。
联系人:蒋警官,联系电话:0817-6239022,地址:四川省阆中市府西路1号。
阆中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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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充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