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的权利:全过程民主与劳动保障困境的关系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10 13:01 2

摘要:2025年3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节目之五,“上班的权利”引发了劳动者的关注,如:女职工小曼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维护;欲知其中“奥秘”,还得从常熟检方办理的系列公益诉讼案件说起。

2025年3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节目之五,“上班的权利”引发了劳动者的关注,如:女职工小曼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维护;欲知其中“奥秘”,还得从常熟检方办理的系列公益诉讼案件说起。

2022年9月的一天,小曼就近入职了江苏省常熟一家以直播批发为主的服装公司;因数据分析有一定专业性,公司与小曼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外加缴纳五险一金。

转眼6个月,小曼通过考核成为正式员工,每个月底薪4 500元;就在小曼满心憧憬着未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再三与部门领导沟通了这件事。

也就是在这个阶段,小曼发现不少同事被约谈后就此离职;很快小曼也被约谈,她希望能留下工作,生完孩子拿到生育补贴。

2023年9月的一天中午,公司领导再次找到她,直截了当地通知小曼解除劳动合同;下午,小曼的电脑被收走,一个孕妇就这样被吞噬回家了。

小曼找到常熟市的妇联和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咨询孕期被解雇是否合法;妇联等部门与检察院有线索共享机制:

在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协调下,小曼和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40 500元工资补偿让她安心生育。

就在小曼怀孕五个月被裁员处理妥当后,常熟检方还发现新业态领域中存在一些不太好认定劳动关系的纠纷:

2023年7月,在校大学生小孙看到当地某服装批发商周老板招聘穿版模特,因身高形象出色很快得到了这份工作;入职前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 000元加提成,小孙暑假期间获得劳动报酬1 1000元。

开学后,小孙拿到人生中第一份工资,心里满是成就感;就在此时,周老板诚恳地邀请他回去继续工作。小孙权衡利弊,决定暂时休学,回到店铺继续上班:

过完春节,小孙一直在家等着开工的消息,老板的电话却迟迟没有打来;过完年十几天,店铺开始直播,小孙主动联系老板娘询问工作安排。

周老板告诉小孙,最近生意不好,让他继续等待;然而,等了一个月又一个月,……

感觉周老板不会再聘用自己,小孙找到了当地的工会组织,询问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劳动仲裁部门对小孙工资进行了核算,依据法律规定,周老板应该赔偿小孙90 000余元;最终,小孙选择了谅解,2024年5月,周老板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 000余元。

将小曼的遭遇输入AI创作,智能推荐标题为:怀孕五个月被裁员:一场企业与女职工的权益拉锯战。有人或许要问,“拉锯战”是否完全维护了小曼的权益?

例如:在赔偿金确定的情形下,小孙选择了谅解;小曼尽管与公司达成协议,但她至今可能也不知道“上班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劳动法第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多数学者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典中的第五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通过文义解释,劳动关系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五条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大前提”。本条的文义的表述为“订立劳动合同”,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仅适用“订立劳动合同时”。

第二,劳动法第三条更是明确了“平等”的范围,如:本条文义表述的平等包括,平等就业、平等选择职业,平等取得劳动报酬、平等休息休假,平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有人或许要问,学者为何认为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目前不少人的研究立场发生了变化,即:以维护资本为核心解释相关法律关系。在作者看来,学术研究至少不能偏离文义的“射程”:

例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自愿原则适用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了诸多劳动者的权利,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实劳动为非法劳动关系,本法第八十二条据此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但法律人不能认为,上述“非法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此为“上班的权利”中的小孙等劳动者困惑的原因之一,如:事实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相当困难。

“切入”正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小曼上班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小曼上班享有与以直播批发为主的服装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表面上观察,小曼享有了此项权利。

但从实质分析,服装公司却打了“折扣”,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六个月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为三年以上;而服装公司以专业性为由约定试用期。

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予以特别保护,如:根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安排加班等。

同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不得适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女职工上班的具体权利

将上述规定“链接”非法裁员案,多数人能得到了结论,服装公司对小曼的补偿至少哺乳期至哺乳期;因小曼从业的服装公司是平台经济,相关部门处理时也没有“较真”。

有人或许要问,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需要探索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规定了完备的维权途径,另行探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上述维权路径为何“走不通”?全过程民主走不通,劳动保障便陷入了困境。

法律人应当客观承认,多数发达国家职工权益有保障的原因之一,是行业工会,如:英国行业工会时常组织罢工活动等。罢工尽管以极端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从实质分析,却能揭示“谁养活谁”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谁养活谁的话题没有争论,如: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又因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基于前述原因,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罢工权利。

正是因为行业工会在保障职工权利中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工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赋予了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有人或者要问,产业工会为何不能设立呢?如:地方政府,或者工会组织可以为直播带货、外卖骑手等行业设立产业工会,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在作者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我国,关于“谁养活谁”还有争论,如:网络上经常有该话题的讨论。争论未果“结果”的情形下,便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制度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有人认为,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用人单位就“可以”裁减人员;但观察多数发达国家实践,并非如此,如:在疫情期间,多数欧洲国家并没有大规模裁员。

另一方面,根据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工会对用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的此项职权“不容小觑”:

例如: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996”等与劳动法不相符的工作制,行业工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依法查处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工会可根据本条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移送案件。

行业工会的重要性

因“谁养活谁”的争论没有最终结论,行业工会并没有广泛设立;但在作者看来,此问题没有争论,设立行业工会也较为简单,即:正确理解宪法与选举法的关系即可:

例如: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选举产生,而选举法规定,两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体系解释宪法与选举法的关系,与其对应的地方政府也应直接选举。

针对上述情形,国家提出了“全过程民主”的理念,或者概念;随着民主过程的推进,多数人有理由相信,劳动者保障困境也将被突破。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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