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了 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 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运行管理, 满足天然气质量标准的加臭剂含量, 参照 CJJ/T 1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和 CJ/T 448《城镇燃气加臭装置》 编制此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 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运行管理, 满足天然气质量标准的加臭剂含量, 参照 CJJ/T 1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和 CJ/T 448《城镇燃气加臭装置》 编制此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燃气加臭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三条 加臭剂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第四条 吸收器是用于吸收加臭剂蒸汽并消除臭味的部件。
第五条 除臭剂是利用微包胶技术, 将加臭剂分子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破坏并转化为无臭无味的产物, 从而实现去除空气中臭味的一种生物制剂。
第六条 加臭装置是向燃气管道内注入加臭剂的专用设备。 由加臭剂储罐、 加臭控制器、 加臭泵(或差压阀) 、 阀门组、 加臭管线、加臭剂注入喷嘴等部分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总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成员企业燃气加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总部营运部负责指导各成员企业加臭系统的建设招投标、 工程管理。
第九条 成员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加臭系统的招投标及工程建设。
第十条 成员企业的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加臭管理相应的管理制度、 流程和作业指导书, 及加臭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改造。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对气源进气口 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 应在每一个进气口 进行加臭。 加臭点宜设置在调压之后。临时或应急供气应对天然气加臭。
第十二条 个别工业用户 因工艺原因对燃气中含硫量限制的,应在供气协议中明确不添加加臭剂或低于国家标准添加的要求, 或使用无硫加臭剂。
第十三条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 加臭装置宜设置在门站、 LNG 储配站、 高中压调压站等处。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50℃, 通风应良好, 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 对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遮阳、 避雨等保护措施。北方地区冬季寒冷, 设置在室外的加臭装置应增设保温等措施。
第十四条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
2 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
3 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
4 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 17%Cr 和 9%Ni 的不锈钢材料制造;
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6 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
第十五条 加臭剂注入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份分析仪、 调压器、流量计、 过滤器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
第十六条 城镇燃气工程的加臭装置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 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 加臭泵、 加臭剂储罐等应选用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变更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中“二级负荷” 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中对门站、 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求。防爆标志应明显。
第二十条 加臭剂使用、 储存场所应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内容可参照附件二: 四氢噻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 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周边应张贴标有“微毒性” 危险警示标志、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标志及加臭剂泄漏应急处置程序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应制定加臭装置的安全运行、 操作、 检修与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针对加臭装置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并应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加臭装置应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 每年应对操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除生产工艺外, 应进行安全培训, 加强对四氢噻吩理化性质的了解,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懂得紧急情况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操作、检修、处理加臭剂事故或进入含有加臭剂气体的室内时, 操作人员应配戴作业相适合的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 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更换。
1 四氢噻吩搬运和添加:穿戴四氢噻吩防护半面具、防化眼镜、轻型防化服、 PVC 手套、 安全鞋。
2 调制吸附剂: 穿戴活性炭口 罩、 防化眼镜、 PVC 手套、 袖套。
3 处理遗漏: 穿戴防护半面具、 防护眼镜、 轻型防化服、 氯丁橡胶(橡胶耐油) 手套、 安全鞋、 鞋套。
4 处理泄漏: 穿戴防护全面具、 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氯丁橡胶(橡胶耐油) 手套、 安全鞋、 鞋套。
第二十五条 作为危险化学品, 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加臭剂应有专门的储存仓库,严格按照储存注意事项的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库存量。场站根据日常用量、采购到货周期进行申报后储存,储存用量不宜超过该站点3个月用量。
第二十六条 加臭剂储罐的容量以 3~6 个月用量为宜。
第二十七条 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 90%, 下限不宜低于 10%并参照加臭系统出厂说明书执行, 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剂的保质期。
第二十八条 加臭装置控制器及电气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宜有加臭剂储罐高低液位、 泵工作状态、 系统故障等报警信号输出, 且报警信号需手动消除。
2 控制器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 且能够接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 对于恒定燃气流量供气, 控制器可仅有手动运行模式。
3 控制器应设置不可逆转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记录装置。
4 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监控数据向上位机的远程终端(RTU)或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SCADA) 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 控制器的接口 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5 加臭装置中的电气元件应在产品交付时提供合格的检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略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宜为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的 1. 1~1. 2 倍;
2 加臭泵应易于操作、 检修和清洗;
3 加臭泵入口 应加装过滤器, 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
4 加臭泵的输出应设有标定器;
第三十条 加臭泵应采用两路设计, 一 开用一备。 加臭装置应与场站的防雷和静电接地系统相连接, 且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 。
第三十一条 加臭管线的铺设应符合燃气场站的设计要求。 埋地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架空敷设时应有可靠的支撑。
第三十二条 现场组装加臭装置的管道和整体组撬加臭装置的外部管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 的要求进行压力试验和整体泄漏性试验。
第三十三条 启动运行加臭装置时, 设备实际动作的参数与各项控制参数应一致; 加臭精度应符合在±5%之间的规定。 控制器上各开关、 参数调整按键应灵敏、 可靠、 准确, 报警器的声、 光及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应对备用加臭泵和控制器进行切换调试,操作控制应准确, 数据显示应正确。
第三十五条 为控制和减小加臭剂储罐的事故影响, 加臭剂储罐应设置加臭剂意外泄漏集液池, 集液池容积应大于加臭剂储罐的容积。
第三十六条 要与加臭剂供应商或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合理、 妥善处置加臭剂空桶及意外情况下大量泄漏的加臭剂。
来源:燃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