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事关保障性住房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26 05:46 1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我们起草了《忻州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我们起草了《忻州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请提出意见建议并发送至我局邮箱xzzfk0350@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忻州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4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知》(晋建保字〔2025〕13号)精神,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配售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忻州城区无住房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努力建成“好房子”。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市房产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忻州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购配售、运营管理和回购等工作;负责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的保障性住房信息核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支持配合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保障,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划拨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包括房屋位置、住房建筑面积、购房时间等)。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核验(包括房屋位置、住房建筑面积、购房时间等)。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核验。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的核验。

市、区两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单位申请人员在编信息、人才引进信息核验,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状态、连续参保月份、参保地(市、区)信息核验。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状态、结(离)婚登记字号信息的核验。

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忻州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市直各部门,以及忻府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需求,编制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合理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和布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方式如下: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人才住房调整、接受捐赠等。

(三)收购存量房。收购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单独选址,建设运营机构以“项目征地”方式申请用地,或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同级政府储备地块中统筹安排,净地交付。

第十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以实用紧凑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户型面积比例依具体项目区位、价格、需求设定。

第十一条 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三)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对所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实现完全销售但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可统筹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5%。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贷款资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

(五)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六)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七)适用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方式与资格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过忻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线上申请,申请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忻州城区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在忻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其收入认定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45号)中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之内。

(三)主申请人为忻州城区范围内户籍的家庭申购时需提供12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证明,且申购时处于在职或退休状态。

(四)主申请人为非忻州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需满12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等群体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认定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属于忻州城区城镇在编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主申请人属于忻州城区城镇按规定引进的人才。

(二)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在忻州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十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申购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等群体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

第十七条 已纳入忻州城区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房后需退出原有保障范畴。

第四章 轮候与配售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方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依照申报审核实际情况,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按审核符合条件顺序采取公开摇号轮候方式,即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的方式进行选房认购,审核符合家庭凭《准购证》分批次在规定时间内认购选房。如申报家庭较少,则采取随审随分的方式。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顺序,应当邀请纪委监委、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证,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的购买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出生年月)等家庭信息,并将摇号结果在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核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条 轮候到位后,申请人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应当载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概况、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选购房屋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次选择购房时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当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在通过审核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前述住房。

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第二十四条 轮候时间超过三年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变化情况。

第五章 退出、回购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四)设立居住权;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1年及以上;

(六)改变住房用途;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填报或者提供虚假人口、户籍、年龄、婚姻、住房、社保、收入、工作等状况,或者存在二十五条规定中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机构发现后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运营机构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由运营机构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承购人拒不执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伪造申购材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自取消其购房资格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七条 承购人应当自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在6个月内办理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机构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确需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离婚析产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承购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视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由运营机构回购。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内部流转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确定,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结合回购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 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价格按回购价格确定。

申请退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暖、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市场化专业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忻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运营机构和承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小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大修、半修、更新或改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牵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水、电、暖、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维修由产权单位按规定负责。户内维修由购房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来源:并州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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