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引【案情】李先生与某烘焙公司的独资股东王女士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 年登记结婚。而某烘焙公司成立于 2015年,李先生曾登记为该公司的经理。自 2021 年起,二人陷入了漫长的离婚诉讼,其间还涉及公司股权、财产分割等诸多纠纷。
引【案情】李先生与某烘焙公司的独资股东王女士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 年登记结婚。而某烘焙公司成立于 2015年,李先生曾登记为该公司的经理。自 2021 年起,二人陷入了漫长的离婚诉讼,其间还涉及公司股权、财产分割等诸多纠纷。
2023年12月,在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后,李先生就劳动报酬问题向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
随后,李先生以某烘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 2017年1 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6万元。
【裁判】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某烘焙公司系由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女士共同成立的“夫妻公司”,二人均曾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因感情纠纷进行了长时间的离婚诉讼,且离婚诉讼中也涉及了本案被告公司的股权问题。主审法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相关人员的感情纠纷,案件调解难度极大,矛盾尖锐。
从裁判角度来看,本案中,李先生虽提交了加盖有“德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和“德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德城区分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书》《全勤证明单》《交接证明》《员工调岗通知》《授权书》等书面材料,但这些材料并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印章是由何人加盖的。某公司提交的《公章备案登记表》显示,2021年8月 26日该公司备案确认的公章与上述证据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并不一致。庭审查明,李先生确曾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使用公司印章的便利性。因此,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另外,李先生与王女士曾系夫妻关系,王女士系某烘焙公司的独资股东。王女士与李先生均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由二人自主决定。王女士在该公司的经营收入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支、 个人收支与某公司并无严格区分。此外,李先生在另一民事案件中对王女士提交的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表示,其所谓聘用职务只是挂名头衔,没有在公司领过工资,对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李先生并非以劳动者身份参与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先生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 2017年1月至2023年1 月期间的工资36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先生在2021年2月19日以后未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于2023年1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1 年的仲裁时效。
【法官说法】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家族式”企业、“夫妻公司”等企业主体。有些家庭成员选择在“ 自家” 企业中经营或工作,当家庭关系和谐时,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然而,一旦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如因离婚、继承等产生纠纷,原本模糊、不规范的管理和用工方式也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由于相关主体之间存在亲属关系、 用工关系、经营关系等多重因素交织,这类案件往往成为裁判实践中的难点。
该案中,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烘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某烘焙公司。但自 2021 年开始,双方夫妻关系破裂并诉讼至法院。离婚诉讼结束后,原告李先生又以某烘焙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多年的劳动报酬。主审法官结合用工性质、公司经营模式以及双方的身份关系,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性特征,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也提醒大家,在家族企业中,“亲兄弟明算账”尤为重要。挂名职务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规范用工管理、区分家庭与公司财产是至关重要的,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山东法治报
来源: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