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州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
关于《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州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戴兆麟
联系电话:0930-6212109
电子邮箱:Lxzjtysjysk@163.com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4日
临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临夏州行政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检测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属于分支机构的还要提交营业执照;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培训教育场地相关资料,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四条在临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轴距不低于同时期当地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五)网约车标识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里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四)车辆投保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
(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不当对待行为,不得违规收费;
(七)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九)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国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主动巡游揽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四)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卫生整洁;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拆除、改装、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监管设备,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责任或车辆原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可以选择已取得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制定运营方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网约车运营。巡游出租汽车开展网约化经营,通过网上订单方式乘车的乘客,按照网约平台计费方式结算,线上订单由平台开具电子发票,通过巡游方式乘坐的乘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线下订单由巡游车驾驶员提供纸质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 源:临夏交通
来源:临夏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