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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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研究团队建设,培养、稳定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提倡竞争、强化绩效的方针。资助项目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成果转化导向,鼓励自由探索,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组织实施,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制定资助计划、编报项目资金预算;
(三)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四)组织项目受理审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
(五)对经评审确定的拟资助项目整体预算进行评估,提出当年资金实际安排总规模建议;
(六)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年度资金预算;
(二)对省科技厅提报的项目整体预算评估情况进行审核,依据评估结果核定当年资金实际安排总规模;
(三)按计划拨付基金项目资金;
(四)对基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实施情况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可以在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供相应条件和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管理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基金项目申请;
(二)审核项目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为科技人员使用经费提供便利服务;
(五)配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
(六)加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七)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基金项目管理各项规定,遵守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伦理等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认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设立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校(院)企合作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具体资助数量和支持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产业需求等情况确定,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公布。
基金项目类型可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探索支持博士生、本科生、高中生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探索,试点资助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可另行制定。
(一)研究团队项目。以培育一批长期植根于龙江,能够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致力于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服务龙江高质量发展的研究团队为目标,支持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科技创新能力强、优势互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多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研究。
(二)重点项目。以支撑引领重点产业发展,取得一批原创性、前瞻性、应用性科技成果为目标,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及团队,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凝练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深入系统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三)校(院)企合作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的科研人员,围绕我省企业创新发展紧迫需求,凝练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开展前瞻性、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青年项目。包括A类、B类、C类等亚类。
1.A类。以培养和造就一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能够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培育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进入国家队行列为目标,支持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更高水平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2.B类。以培育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科研骨干和科技领军人才后备力量为目标,支持具备较好研究基础和持续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进一步提升基础研究的能力水平,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
3.C类。以培养、稳定和储备科技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科研起步阶段,未承担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以及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五)联合基金项目。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联合基金项目可设重点项目、培育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和合作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联合基金项目可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报指南建议。
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探索实施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等项目组织方式。
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和受理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二)需是基金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是依托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或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不得通过兼职单位申报;
(三)曾主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已通过结题验收,当年申请(含参加)基金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只能主持1项;
(四)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  申请不同类别基金项目除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研究团队项目。
1.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包括团队带头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
2.团队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8周岁,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3.研究骨干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50周岁以下者不低于研究骨干总数的五分之二;
4.项目研究内容应突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够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重点项目。申请人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8周岁,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本领域具有较高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由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三)校(院)企合作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青年项目。
1.A类。申请人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2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已取得较突出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基础研究水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B类。申请人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且取得较好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3.C类。申请人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五)联合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符合联合基金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采取网上申请、限额推荐的方式申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参与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自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参与人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超过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中青年项目(B类、C类)、校(院)企合作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方式;研究团队项目、青年项目(A类)、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轮评审方式。网络评审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有效评审意见应不少于3份。会议评审专家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客观公正、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9人。会议评审采取现场或视频答辩方式。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研究经历、资助经费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注重代表作对项目申请的支撑作用及其相关性,对申请基金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为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支持科研人员申请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的非共识项目,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非共识项目申请实行专家实名推荐制,采取会议答辩评审。非共识项目重在评价是否具有原创性、颠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能否找到否定项目研究的事实证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提交省财政厅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基金项目资助计划应适当考虑区域、单位和学科平衡,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艰苦边远地区科技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均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拟资助基金项目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应实名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基金项目组织签订《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
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可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查询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项目计划书填写,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计划书是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计划书基本信息、项目组成员、研究目标和绩效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和水平)应与申报材料一致,不得调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定额包干资助,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项目经费,资金开支范围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联合基金项目经费须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研究团队、青年项目(A类、B类、C类)负责人不得变更。其他类别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经费可由原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拨付变更后的项目依托单位。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将终止基金项目实施。
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新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主持项目等相关情况材料。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实际主持和参与项目研究,具有该类别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参与人的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新增加人员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有署名研究成果。距执行期满不足半年的基金项目不得变更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包括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管理工作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科技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对项目研究取得理论重大突破、解决关键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实现科研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基金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先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再申请结题验收,未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结题验收材料,依托单位应对其结题验收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结题验收项目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建立联合基金的单位,省科技厅可选择基础研究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探索下放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结题验收等管理权限,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管理下放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资助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时,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查。对资助经费5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项目,可以不开展结题验收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基金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或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验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负责人只可申请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省科技厅将终止该项目执行。基金项目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终止报告,其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对省财政资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应组织清查,对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变价收入、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及基础性数据,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八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专著、论文、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且同一研究成果不能标注1个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统计内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省科技厅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应履行以下管理监督职责:
(一)依托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政策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和拨付,督促组织做好资金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省科技厅和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保存完整原始操作记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形式审查、评审、验收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相关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相关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基础研究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四十二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绩效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止损。
第四十三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产出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提出新方法新理论、带动经济效益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原则上对执行期内的项目监督检查或评估不超过1次,并应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负责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虚构、伪造、剽窃或者篡改申请材料,或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或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行为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正在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资格: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任务指标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科学数据、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报告或者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违背科学道德,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成果发表署名不实或者虚假标注资助信息的;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经费的;
(七)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
(八)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科技厅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条  评审和验收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计入诚信记录,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或履职不尽责,擅自委托他人开展评审或验收;
(二)违反回避制度,实施串通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四)接受或协助他人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引导、游说其他专家;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务或不正当利益,开展利益交换;
(六)其他违规失信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黑科规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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