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6-20 21:45 1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促进我省外贸稳中提质,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19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

福建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促进我省外贸稳中提质,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19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促进我省外贸稳中提质,特制定本措施。

一、着力提升AEO企业培育质效

(一)加强精准认证培育。聚焦重点产业及上下游供应链核心企业、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集团型企业、外贸自主品牌等重点企业,建立完善优选培育推荐库。实施“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培育服务,量身订制培育方案,助力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科技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二)创新培育模式。开展“集团式”“产业链式”培育,支持“1+N”企业组团认证,提升培育效能。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创新“AEO企业孵化中心+”模式,以福建省AEO企业孵化中心为载体,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沉浸式、互动式信用培育、政策咨询、贸易便利化服务等支持,切实提升AEO培育认证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三)强化培训宣传。通过业务窗口、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助力万企成长”外贸辅导、日常涉企工作等方式,积极宣传海关信用管理等最新政策。用好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福州海关AEO企业在线培育应用,加强惠企政策、培育流程等线上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了解熟悉AEO制度和国内国际可享受的便利措施。商务、海关联合开展AEO企业信用培育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高级认证政策知晓面,强化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更多企业参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推动政策红利纵深传导。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二、着力促进AEO企业通关便利

(四)优先适用便利服务举措。优先为AEO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优先对外推荐注册、实验室检测、受理预裁定申请、提供报关单证档案查阅出证服务等,提高AEO企业通关速度。延长主动披露时限,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在相关作业系统中实现自动识别或标记高级认证企业信息,优先实施AEO企业进出口报关单修撤、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取样送检,加快作业实施时效。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五)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进一步降低AEO企业查验、查检比例,减少管理类核查等监管频次。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对进出口货物(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外)实施“先放后检”,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

(六)优先纳入通关改革试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申请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优先适用“保税+ERP”“互联网+稽核查”模式。优先纳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实施模式、“批次检验”改革。

三、着力降低AEO企业经营成本

(七)加大认证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通过AEO认证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AEO企业获得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联合海关共同建设AEO企业孵化培育中心,开展政策宣传、案例展示、培训教育和个性化认证辅导。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商务厅、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八)强化税收服务支持。支持AEO企业享受出口退税“免填报”“单一窗口”非接触办税、退运通关无纸化等出口退税便利化服务。积极辅导符合一类出口企业管理评定标准的AEO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评定一类出口企业,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AEO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九)强化融资信贷支持。探索将AEO资质作为优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内企业征信机构系统,对AEO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在贸易融资、投资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开设融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加大对AEO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AEO企业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国际结算等方面提供专项优惠。支持金融机构为AEO企业提供免抵押担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福建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外汇管理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等保险机构〕

(十)提升跨境结算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将AEO企业优先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简化单证审核流程,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效率,降低跨境资金结算成本。支持将AEO企业优先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鼓励金融机构为AEO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外汇管理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优化海事服务。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海事政务”改革,对 AEO 企业通过“海事通”APP、“海事一网通办”等海事政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即时响应、及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AEO 企业提供批量事项预约“上门办”、服务性预审、政务服务专员等海事政务办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AEO 企业实行船舶证书文书“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等海事政务便利举措。

(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

四、着力提升AEO企业拓市场能力

(十二)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AEO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参加“福品销全球”活动,加强对AEO企业出境参展、招商以及境外商务人员采购、洽谈等出入境服务保障。鼓励各地对AEO企业出境参展展位费、展品运输、人员商旅等费用予以支持,对AEO企业境外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费用给予支持。各地优先推荐AEO企业给境外采购商,提供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

(十三)支持参与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支持AEO企业申报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鼓励指导有意愿的AEO企业参与“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为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AEO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内贸外贸一体化经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商务厅、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支持自主品牌建设。支持AEO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建设,提升出口竞争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监测成果运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指导企业提高涉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和能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引导本地拥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生产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根据企业需求实施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预确认,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AEO企业的支持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提高理赔服务质效,争取总部资源倾斜,提升限额满足率。优先满足AEO企业跨境电商系列信用保险产品投保需求。支持对AEO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予以优惠扶持。在政策范围内,对AEO企业积极使用“保易赔”、“理赔绿色通道”、“简易勘查、快速理赔”等服务机制,优化理赔条件,积极缩短理赔时间,保障企业及时获得风险补偿,纾解资金周转困难。

(责任单位: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

(十六)加大物流服务便利化支持。探索向海港、空港和铁路系统提供AEO企业货物识别结果信息,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线上申报和查验管理,提升AEO企业货物进港、海关查验移箱、进口提箱、出货高峰期进仓等作业效率。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对承运AEO企业货物且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进出口岸手续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福建高速集团,福建省港口集团)

(十七)强化境外优惠便利指导。对AEO企业提供针对性辅导解读,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国际互认国家(地区)优惠便利措施。积极参与海关总署组织的AEO国际互认工作,不断拓宽AEO国际互认享惠范围,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十八)支持AEO企业应对贸易风险。对AEO企业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涉外事项,强化咨询及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借助AEO国际互认合作,更好地“走出去”。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

五、健全完善AEO企业保障机制

(十九)优化外籍人才工作许可便利。对AEO企业聘请的外籍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最长5年有效期(A类)或1年有效期(B类)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对AEO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十一)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及时将省内AEO企业认证信息推送至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建议“信用中国”网站将我省AEO企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报告,纳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海关信用体系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AEO企业信用信息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同步共享。持续开展数据基础制度探索,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AEO企业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公共数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商务部门与海关应对AEO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将AEO企业优良信用记录纳入跨部门联合激励,及时将AEO企业相关违法失信信息进行共享并停止适用相关激励举措。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二十三)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鼓励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隶属单位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试点设立AEO服务专窗,为AEO企业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依托在线客服、“单一窗口”热线电话等平台,搭建7×24小时绿色咨询通道,为AEO企业提供在线服务,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快速办理业务。

(二十四)健全协作机制。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协同开展跨关区企业分支机构的实地认证工作,优化“企业协调员”制度,完善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支持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隶属单位与所在地商务部门加强协作联动,有力推动联合激励举措落地落细。

来源:八闽商务视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