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还欠款在小区拉横幅 债权人被诉侵犯名誉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20 17:41 1

摘要:黄某某称,李某某、余某某夫妇对其享有债权,但已经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维权,且参与分配到应得的债权份额。2021年11月5日起,李某某、余某某在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新的侵害的情形下,肆意在他原生活的小区发布信息、拉横幅主张债权,故意损害他的名誉权,明显超出正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黄某某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余某某夫妇停止对他的名誉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黄某某称,李某某、余某某夫妇对其享有债权,但已经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维权,且参与分配到应得的债权份额。2021年11月5日起,李某某、余某某在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新的侵害的情形下,肆意在他原生活的小区发布信息、拉横幅主张债权,故意损害他的名誉权,明显超出正常维权的必要范围。他是生意人,即便生意遇挫陷入债务泥潭,依然有权利重新起步。李某某、余某某的行为是故意损害他的名誉,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侵权行为,将给他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李某某、余某某辩称,他们拉横幅及在业主群发信息是事实,但都是去年的事了。在黄某某起诉前,他们没有拉横幅也没有在群里发相关信息。当时拉的横幅很快就撤下来了。黄某某欠钱并拉黑他们,他们只能发信息到微信群让人帮转告,并没有发送任何侮辱黄某某的话语。他们并没有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不同意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经主办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某、余某某承诺以后不再拉横幅或以微信传播等形式处理与黄某某的纠纷,如有纠纷可以与之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李某某、余某某违反上述规定,则赔偿黄某某1万元。黄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某某、余某某到黄某某生活的小区拉横幅主张债权,其行为损害了公众对黄某某的信赖,降低了公众对他的社会评价。李某某、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黄某某的名誉权。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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