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违约金案件的法院裁判要旨总结(一)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5 08:23 2

摘要:游戏主播可分为签约游戏主播和平台注册未签约主播,平台注册未签约主播通过接受“平台规则”成为主播,该规则可认定为格式合同。但签约游戏主播订立合同多为“量身定制”类合同,不易认定为格式合同,主播以平台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否定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一、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游戏主播可分为签约游戏主播和平台注册未签约主播,平台注册未签约主播通过接受“平台规则”成为主播,该规则可认定为格式合同。但签约游戏主播订立合同多为“量身定制”类合同,不易认定为格式合同,主播以平台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否定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2.认定主播“跳槽”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宜以合同已履行期限内主播与直播平台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为主要依据,对合约期内未履行期限平台预期损失予以估算,并综合考量游戏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等因素认定违约金金额。

3.不同于劳动关系下的竞业禁止义务,主播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限于其与原主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主播经过选择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解除后,则不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二、上饶市天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网络直播行业,从立足于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与理性的互联网直播环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提示经纪公司应加强经纪人的人员管理及合约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同时也提示年轻主播应提高法律意识与契约精神。另一方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契约自由的同时,也要防止因缔约地位的强弱差异而产生的巨大利益失衡问题。

鉴于被告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其直播平台礼物收益为250万余元,故其实际收益情况与《经纪代理合同》中约定的1亿元违约金有巨大的差距,难以认定该违约金的约定是合理的。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并结合具体分析的缔约地位强弱、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履行利益受损的客观性、原告的投入及收益程度、被告年收益情况,再兼顾公平原则及利益平衡效果,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50万元。

三、陆婷婷诉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案

裁判要旨: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兼具委托代理、居间、服务、演艺经纪等复合型特征,且具有人身依附性特征,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直接强制履行,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其中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诉请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案件履约情况、违约情形、收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调整。

四、沭阳县某文化传媒工作室诉陈某演出合同案

裁判要旨:主播履行的“主播”义务具有一定的劳务性质,其在作为一名新入职“主播”业务人员,在无法胜任主播工作时,不赋予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会使其束缚在“主播”业务之上,无法获得收益,在主播无法继续主播业务而请求停播时,直播平台予以拒绝,其不合理的拒绝及相关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主播的责任、限制了主播的主要权利,应认定违约条款为无效条款。直播平台对主播账号被封负有查明原因及排除故障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账号被封系主播原因造成,亦未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导致主播在客观上无法进行直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主播提出停播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五、台州市七尚传媒有限公司诉顾佳佳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内容,顾佳佳作为主播对开播时间和时长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没有受到考勤要求,七尚传媒公司实际是一个存在于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经纪公司,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的界定。顾佳佳的收入来自于直播打赏兑换得到的星豆结算,与一般的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并不相同。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六、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随着网络时代直播经济的发展,直播平台竞争愈发激烈,网络主播“跳槽”案件频发,因网络主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该类案件广受社会关注。该类合同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合同具体约定来认定,一般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但若主播是通过招聘而进入平台公司,合同中有关于工作考勤、地点、社保购买等符合劳动合同特征内容的约定,则该类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对于直播协议中争议较大的违约金条款,不能仅停留在文字记载上,而应在文字记载的基础上考虑当事人在签约时的意思表示、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要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裁判的过程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上应该持谨慎态度,不宜轻易否认当事人的约定,而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综合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与收益、竞争平台的恶性挖角等因素,认定违约金的数额。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时,其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过于“造成的损失”,当其无法举证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七、淮北市冉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刘某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艺人公司签署的艺人合约兼具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的多重属性,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因此,网络主播与艺人公司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不构成劳动关系。

八、福建亚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方某直播经纪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网红主播及由该主播所带来的用户数量与流量,属经纪公司的核心资源,核心资源的丧失将直接影响经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主播在合同有效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既有失诚信,又破坏了平台之间的良性竞争关系,应充分发挥违约金对于违约行为的惩戒作用。

九、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对于网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该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在守约方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对于被诉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预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虽然削弱了原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促进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十、安徽曙光之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兼具中介、委托、服务和劳务等性质,应认定为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无名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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