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郑某诉称: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控股股东系江南某公司,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江南某公司100%持股控制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受控股股东经营影响,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无法形成股东决定,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均处于无法自治的停摆状态。2017年,郑某经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股东会
近日,苏州中院公布了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其中,常熟法院办理的2则案件入选。
案例十三
郑某诉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郑某诉称: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控股股东系江南某公司,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江南某公司100%持股控制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受控股股东经营影响,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无法形成股东决定,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均处于无法自治的停摆状态。2017年,郑某经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股东会决议聘任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该公司章程约定郑某任期为三年。因公司停摆,无法召开股东会改选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郑某认为,其现劳动关系与在大连的公司发生,且其从未在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领取报酬,目前仍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影响其贷款、办税等事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涤除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法院调查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已知债权人及监事意见,确认已知债权人及监事对涤除无异议,并至现场调查确认苏州某商品检测公司经营地已无该公司经营活动迹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执行,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问题一般由公司自治形成,司法不宜予以介入。但本案中,对外公司经营停摆、对内唯一股东难以形成选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其亦因无法变更工商登记而受到影响,对此司法应当予以介入调整。在原告举证证明其社保缴纳已在其他公司,且明确拒绝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强求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无益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对外工商显示。相反,涤除后通过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经空缺,能够更好起到提醒债权人注意交易的作用。根据查明事实,公司已难以通过公司内部自治即形成股东决定的方式对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予以改选,在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公司仍不办理变更登记时,只能通过司法的强制力进行救济。故原告要求涤除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法院需要指出,执行董事在任期内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不因涤除工商登记而消灭原告在执行董事任期内可能需承担的清算义务。若公司走向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应予以配合,否则将承担相应清算责任。
裁判要旨
1.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公司内部事项,司法一般不予以干涉。但被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有证据证明公司已无法形成决议改选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司法应予以介入调整。如经审查,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该公司已无实质关联,且涤除不会影响已知债权人权益的,对于被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请求涤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在判断涤除法定代表人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可通过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征询公司监事意见等方式进行判断。在判决涤除执行董事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指出执行董事在任期内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不因涤除工商登记而消灭其在执行董事任期内可能需承担的清算义务,避免执行董事借涤除登记逃避清算责任。
案例十七
林某诉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林某系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计者。2023年2月,林某通过AI工具进行文生图设计,经多次输入关键词后生成了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因对生成内容不满意,林某通过PS软件对图片进行手动修改,将修改后的图片再次导入AI工具进行迭代,最终完成了美术作品《伴心》。林某将该作品发表于“小红书”平台,并取得了国家版权登记证书。2023年9月,某技术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在常熟市一商圈的人工湖上共同安装了半个爱心形状的气模装置。2023年11月,该两公司分别在其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或1688网店等平台上发布相关图文,展示了该气球模组的安装视频与图片,并展示有一张示意图,将示意图与《伴心》内容相比,除了图片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东方明珠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完全一致。林某认为,两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发布其设计图片并建造立体装置,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并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同时,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制造实体装置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建造设计,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相应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林某著作权的行为,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最终法院判决:一、侵权方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二、侵权方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应以人的独创性表达为核心,自然人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文生图创作的过程中,对提示词修改、图片迭代等进行了深度的参与、引导和控制,从而生成的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表达,应依法认定为美术作品。
该案得到《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
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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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