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松花江城区段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哈尔滨市政府拟出台《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出炉,理清管理职责,并对松花江城区段的码头、水上设施等管理进行规范。
为加强松花江城区段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哈尔滨市政府拟出台《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出炉,理清管理职责,并对松花江城区段的码头、水上设施等管理进行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松花江哈尔滨段西起松花江阳明滩大桥,东至呼兰河口(呼口大桥)范围内的城区段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船舶停泊秩序及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区域管理。哈市政府对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哈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沿岸区人民政府)开展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工作。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区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沿江区域开发建设、生态保护、资源利用、日常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行为的,予以劝阻、制止和依法处理。
码头、泊位不能随意建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水域(含停泊点)内的趸船(趸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游艇、摩托艇、冲锋舟等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并管理通航水域、水上摩托艇专用水域;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内停泊的船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及沿岸区人民政府,对在松花江城区段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趸船(趸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和船舶的船容船貌,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哈市水务局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砂以及超量或者超范围采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沿岸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采冰方案或者规划,审批相关许可,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堆、乱采等“四乱”问题整治;会同哈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非法取水采冰和非法采砂行为。
水上、冰上娱乐活动都有人管
哈市公安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治安管理;监督摩托艇在非专用水域活动行为;对群众自发开展的水上、冰上等非经营性娱乐活动进行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场所、非法营运车辆、涉险冰雪娱乐旅游活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哈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城区段水域(冰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沿江区域已建成城市公园、照明及户外牌匾标识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沿岸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沿江区域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哈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沿岸区级住建部门,依法对沿江区域的冰雪旅游景区景点在建重大建设项目及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对已与松花江城区段水上船舶签订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的单位开展监督指导。
设公共活动空间满足露营垂钓需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与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统筹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根据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沿江区域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结合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确定功能区管控要求;对沿江区域绿化率、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
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针对沿江区域,依法编制专项规划计划、出台制度规范、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有 关活动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沿江水岸特点,在符合规划布局及防汛、航道安全、岸线用途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全面安全评估,打造安全的沿江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为游览、野餐、露营、垂钓(冬钓)、游泳(冬泳)提供条件,满足社会公众亲水乐水、赏冰玩雪的需求。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报批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松花江城区段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因防汛抗灾、重大活动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临时封闭相应区段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城区段范围内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实行免费使用;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
利用有偿使用的松花江城区段市政公共资源(含岸线、水域、冰面)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符合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和相关法定规划,并取得有偿使用权。
在松花江城区段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防洪堤防、道路、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设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张立
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