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里高里·金比较重视人的身份规定性,他所使用的“等级”、“阶层”、“头衔”和“资格”都是按身份标准来考察社会的参数,这种社会分类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中世纪的标准。
«——【·前言·】——»
格里高里·金比较重视人的身份规定性,他所使用的“等级”、“阶层”、“头衔”和“资格”都是按身份标准来考察社会的参数,这种社会分类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中世纪的标准。
但是,他又特别重视各个阶层居民的经济收入。
他详细研究了各类家庭的人数、人均收入和家庭年收入以及这些阶层的年总收入,俨然把它们当作以经济标准来划分的阶级,这种划分方式明显属于用近代标准来划分社会结构。
这表明,“在17世纪末叶,经济观念和经济标准已成为当时人们认识和划分社会集团的另一个重要标准,这正是社会变动的反映。
格里高里·金表格中等级身份和财产两种社会分类标准的混杂或共存,正是这一过渡时期社会结构内在参数混杂的极为客观的表现。”
总之,16-18世纪的英国社会既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阶级社会,也是一个等级色彩十分浓厚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里,分层的主要基础是身份,它将其它分层标准同化过来并使其服从自己,如荣誉、高贵、尊重和评价,如果缺少这些,则附带上集团或个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最终显示出来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等级制度,它由不同阶层、等级和地位的人们所组成,所有这些组成了一个公开声称其不平等性的制度。
«——【·社会主宰者·】——»
这个社会的主宰者贵族。对贵族的界定一直是各国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同时也是学者们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对英国贵族的界定工作同样十分复杂,它涉及到乡绅的地位问题和贵族与绅士的关系问题。
但是,到16世纪,英国贵族逐渐成为一个有别于乡绅和绅士的社会阶层,即议会上院贵族。
在英语中,ntbility和arisntcracy的意思都是贵族。
在英语用法中,ntbility和arisntcracy的区别很小,时常被忽视。
《牛津英语词典》把ntbles解释为“属于社会中的一个阶层,这个阶层拥有优越于其它阶层的头衔”;
arisntcracy则被解释为“ntbles的统治集团,一个寡头政治集团”,或“构成与国家政权相关的特权阶层的人的集体”。
Ari-sntcracy源于希腊语arisnts(意思是“优秀的”),其本意是“由优秀的人实行的统治”,其理论基础是柏拉图(Plant)和亚里士多德(Arisnttle)的著作。
在近代早期的欧洲,arisntcracy由ntbility或社会统治阶级构成。
Arisntcracy的成员身份不是基于成就智力或道德上的成熟,只基于世袭(有时是所谓的)。
然而,至少在18世纪以前,arisntcracy一词通常表示一种政府形式而不是一个社会阶层,而现代意义上的arisntcrat主要是法国大革命时的用语的产物。
16和17世纪的观察家们用ntbility(或拉丁语ntbilitas)来描述贵族。
在英国,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ntcracy不仅指贵族,还指称骑士。
五级爵位贵族形成后,为显示区别,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ility和peerage专称五级爵位贵族。
关于贵族的定义和内涵,当时的人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在谁是贵族和成为贵族的途径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他们对贵族的价值问题也持有不同的看法。
在关于贵族的争论中,不同的人认为,贵族可以基于出身,基于自古以来的基因遗传;贵族可以是新近获得的、政府对杰出品质和成就的奖赏。
社会理论家们对贵族的起源和本质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到1550年人们或多或少达成了共识:贵族是被统治者授予的或只是承认的、被社会普遍公认的一种特殊类型。
贵族成员将土地视为财富、权力和地位的来源:他们鄙视体力劳动或经商,如同一位英国作家在1669年写道的,“商人在所有时代和所有国家都被看作是低贱的职业。”
«——【·贵族的权力·】——»
贵族(或至少大贵族家族)拥有巨额财富、巨大的权力,具有社会排他性,实行内婚制(end。gam。usmarriage),并享有荣誉和世袭的原则。
总之,他们自视为一群特殊的、与其它人不同的、高贵的人,并且也被社会这么看待。
因此,他们能够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其表现形式是尊重、服从、恭维和崇拜,这种注意不仅是针对他们的权力和财富,而且是针对他们的独特品质。
贵族的界定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和讨论。
不同的学者对贵族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相同,划定贵族的社会界限更是多种多样。
马克·布洛克(MarcBl。ch)写道:“要用这个名称,即贵族,一个阶层必须同时表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个,它必须有自己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确立并使他所声称的优势地位有效。
第二个,这一地位必须是世袭的……所谓贵族也就是高贵的出身。”
伦斯基指出,贵族是一个可变的概念,“贵族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地区都有十分不同的含义。
共同的一个特征是贵族是和一个法定的特权相联系。
在将贵族看作是等级还是阶级的问题上,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从历史上看,将贵族看作一个等级的看法要比将其看作一个阶级的看法更合适。
有学者认为,将贵族看作阶级的看法和将其看作种姓的看法同样是错误的。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贵族身份的存在及其自动的代际传承,证明贵族成员的资格总的说来不能按照其财富及其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来界定。
将贵族和平民间的关系解释为以阶级为基础的关系,会导致错误认识贵族和资产阶级及农民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冲突不仅仅是源自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或资本和劳动间的关系自然表达出来的利益冲突引发的。
在英国,对贵族的界定工作同样十分复杂。
由于英国贵族体制演变的渐进性,人们对贵族的界定也在逐渐变化之中,并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有一点是人们公认的:他们拥有爵位,“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
在界定英国贵族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要加以说明。
一个是乡绅的地位问题,一个是贵族与绅士的关系问题。乡绅(gentry)是英国特有的名词。
乡绅的地位问题,也就是乡绅是不是贵族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按照托尼(Tawney)的权威意见,乡绅系指贵族以下的四个土地所有者等级,即骑士、从骑士或给绅、有佩带纹章权利的绅士和1611年起封授的从男爵。
«——【·封建等级·】——»
然而,到15世纪末,乡绅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他们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封建等级。
到16世纪,骑士只不过是既没有军事功能又没有统治作用的一个头衔。
而1611年设立的从男爵在本质上也只不过是世袭的骑士,除了称号,从男爵所享有的特权和作用并不比其他乡绅多到哪里去。
贵族和乡绅之间既有共同点,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一般来说他们都是地主,地产不仅是他们的收入来源,而且是其领主权的表现、对地方施加影响的手段及社会地位的标志。
他们还享有财富、政治特权和公众尊敬带来的好处。
他们都大致赞成同样的观念,其中首要的是避免直接参与商业活动,这一偏见劝止贵族从事农耕、商业和工业活动。
这两个集团具有同样的情感,即他们在发挥特殊的政治作用。
他们自视为同一个统治阶级的组成部分,这个阶级有义务为国王效力、统治民众、施行善行、殷勤好客。
另一个联系纽带是亲属关系,它的形成是通过联姻和社会流动而实现的:新的贵族中有一部分人来自乡绅,而乡绅则部分来自贵族的幼子,他们被长子继承的法则剥夺了继承其父头衔的机会。
但是,在贵族和乡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尤其在政治作用、财富和特权方面。
例如,郡督(lrdlieutenants)、军队将领和王室高级官员通常是贵族。
与乡绅相比,贵族通常更为富有,占有更多的地产。
贵族比乡绅拥有多得多的特权。
而且,作为上院成员,贵族凭借其特权获得了政治功能。
与此相反,乡绅的大多数特权最终为平民所膺取。
而且,在传统上它们也是不牢固的。
对贵族而言,土地所有权作为贵族身份的表征并不那么重要,因为它的特权一直没有被平民获得,并且是其贵族身份的明确指征之一。
在不少情况下,乡绅被认为和自认为属于贵族行列。
然而,随着以贵族为代表的寡头统治的长期延续和广大乡绅地主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之外,英国民众对贵族的理解也渐渐发生变化。
在16世纪人的眼里,贵族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等级,他们有别于骑士、从骑士和给绅。
到17世纪末,有人认为贵族和乡绅阶层有着不容否认的区别。
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更多的人把乡绅和贵族区别开来,并对“贵族”作了新的解释。
1691年,盖伊·米基(GuyMiege)提出了一个更清楚的区别,在他看来,英国贵族是世袭的上院贵族;在贵族之下是被视为王国精华的英国乡绅,他们是介于贵族和平民之间的中间等级。
1830年,另一位评论家写道:“在大英帝国,贵族一词始终指的是上院贵族;在法国,严格地说,这个词包括所有那些我们先前用乡绅一词来称谓的人。”
应当指出的是,贵族爵位制度虽然是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其全部内容,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封建主或享有佩带纹章权利者都是贵族。
«——【·结论·】——»
虽说经济状况与贵族称号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
准确地说,贵族是个法律上的定义,代表一种法律地位,其地位来自世袭或因担任官职或由君主封授而获得,不存在只因为在生活方式上趋同于贵族而成为贵族的事。
贵族有其特定的含义,有各种特权。将乡绅等同于贵族是个严重错误。
小封建主并不就是小贵族,小贵族也必须是贵族。
骑士称号不能象贵族爵位那样可以世袭,而且冠在姓名前的标志是Sir,而不是贵族通常的标志ntbiliary。
更重要的是,骑士根本不是贵族,等级在它之上的从男爵都不属于贵族之列。
英国贵族的最低等级是男爵。
在当时的文献记载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参考资料·】——»
[英]G.R.波特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一卷,文艺复兴(1493-152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英」R.B.沃纳姆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三卷,反宗教改革运动和价格革命:1559-161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英」J.D.林赛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七卷,旧制度:1713-176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来源:御史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