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2月,11岁的小王在小区内骑自行车时不慎将正在散步的70岁老人张某撞倒。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大腿浅表损伤。张某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对其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赔偿。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12月,11岁的小王在小区内骑自行车时不慎将正在散步的70岁老人张某撞倒。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大腿浅表损伤。张某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对其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并且两家人均在一个小区,若该案经历鉴定、开庭审理等阶段,可能将“小摩擦”演变成“大冲突”,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耐心释法明理,并从大家都熟悉的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小王的监护人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5万元。至此,案件圆满解决,纠纷止于鉴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能力较弱,在玩耍时有时一时开心,忽略关注周围环境,因此作为监护人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下一步,花牛人民法庭将进一步加大“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力度,将法治种子精准播撒,持续强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来源:麦积审判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