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掌礼大臣一职基本上由贵族把持着。大法官一职也是贵族的权利,许多贵族都担任过这一职务,有些人在担任这一职务前就是贵族,有的人则是相仟这一职务后被封为贵族的。位列大法官之下的是财政大臣。
«——【·前言·】——»
掌礼大臣一职基本上由贵族把持着。大法官一职也是贵族的权利,许多贵族都担任过这一职务,有些人在担任这一职务前就是贵族,有的人则是相仟这一职务后被封为贵族的。位列大法官之下的是财政大臣。
在亨利八世在位时期,这一职务为两个霍华德家族—萨里伯爵和诺福克公爵世代垄断。
这样的官职还有greatc。nstable、earlmarshal或marshal。fEngland,担任这些官职的多为贵族,AdmiralfEngland与前两者不同,不是世袭的官职,而且不仅仅是礼仪性的官职。
在亨利八世时期,这一职务也主要由贵族担任,而且一般都是终身任职。
在王室,两个最高的官职一直由贵族担任,这两个官职是l。rdsteward和greatmaster。
国王、王后的侍卫大臣一直是贵族。镇守北方的官员和将领基本上出自贵族家族。
«——【·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在位时期,王室森林首席法官(thechiefjustice。fther。yalf。rests)这一官职几乎完全被贵族把持着。
18世纪,在国家的重要官职中,爱尔兰总督、宫廷大臣、枢密大臣一直是贵族。
作为司法部门的首脑和许多宗教庇护的施与者的大法官,几乎全是贵族,在14个任职者中只有两人不是贵族。
在36个掌玺大臣中,35人是贵族。在22个首席财政大臣中,有16个贵族。海军大臣也多由贵族担任。
英国贵族的法律特权包括诸多的法律豁免权,其范围之广泛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被贵族审判,是法律特权中最重要的特权。
这一写于《大宪章》并在1442年得到法律确认的特权,赋予贵族在犯罪时被贵族同伴组成的陪审团而不是平民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547年,这种“同跻审判权”(trialby。ne'sequals)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自那时起直到1827年,贵族所犯的轻罪可以通过在教会法庭受审,从而逃避普通法的审判。
然而,因为法律规定将其限定于少量的犯罪,这一特权也就丧失了许多价值。
除非犯有重罪,如叛逆、谋反或破坏和平,否则贵族不得被捕入狱他们不得被剥夺公民权。
他们享有不接受某些强制出席王室法庭的令状的豁免权。他们不担任陪审员,也没有义务宣誓作证。他们不必发誓,他们的荣誉就足够作为誓言了。
他们不会因欠债而被捕入狱、不会被拷打、也不会受到羞辱性的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住宅不会允许法官进入,除非他持有由国王和6名枢密院官员签署的证书,而且这6人当中必须有4人是贵族。
自1268年的马尔伯罗法(thestatuteMarlbugh)以后,贵族免于承担将庄园上所有年龄在12到60的居民绑赴民事法庭的义务。
他们免于出任民事法庭任命的王室城堡看守(nstables)和教区治安官(tithingmen)等职务。
为了取代决斗,建立了骑士法庭(thecurtfchivalry),给发生争端的贵族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法律机构。
骑士法庭起源于14世纪中叶,有着一段断断续续的历史,时而沉寂,时而复兴,直至1737年最后一次开庭。
最后,贵族被处以死刑的时候,只能被处以斩首而不是绞刑,而且似乎享有欧洲大陆通行的免于体罚的特权。
英国贵族的许多法律特权直到19世纪才废除。
免于因欠债而入狱的特权作为一种贵族特权只是到了19世纪晚期才废除,这一权利被授予了所有公民。
«——【·民事案件·】——»
1838年免于在民事案件中被捕入狱这一权利才失去意义,当时,在审判之前被捕入狱这一条被从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取消了。
英国贵族还享有一些军事义务的豁免权。
1757年的民兵法(theMilitiaAct)免除了贵族应征各郡民兵部队的义务。
16世纪贵族得以享有使用某些武器的特权,法律规定弩和手枪只能由贵族使用。
贵族有携带武器尤其是佩剑的特权,这表明了贵族的传统职能,即保护社会上的其他人。
贵族使用弩的特权是个短命的特权,1504年生效,1515年废除。
使用枪支的特权是在1548-1549年间确立的,一直持续到17世纪90年代。
这些法律特权的意义难以评价。
虽说法律特权不仅使贵族免于普通的法律程序,而且保证贵族不受某些惩罚,但这些特权并未完全免除对贵族的惩罚,除了在债务问题上。
我们也不能说,正是因为这些特权,贵族所受的惩罚比平民轻得多。
也许贵族的更大益处,是法官习惯性地对他们表示出的尊重和忍耐。
英国贵族的荣誉特权表现在称号、服饰、佩戴纹章、拥有侍从、狩猎等诸多方面。
贵族本人、其妻子、儿子和女儿都有获得荣誉称号的特权。
这些特权赋予贵族的是社会差别而不是物质的或政治的利益。
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都可以被称为“勋爵”,公爵和侯爵的所有儿子、伯爵的长子也被授予这一称号。
公爵的长子被授予侯爵称号,侯爵的长子被授予伯爵称号,伯爵的长子被授予子爵称号。
伯爵的幼子、子爵和男爵的所有儿子和女儿都可以在名字之前使用“尊敬的”(TheHnurable)这一尊称。
公爵的夫人被称为公爵夫人,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的夫人、公爵、侯爵和伯爵的女儿被称为夫人或小姐。
贵族们还享有获得嘉德勋位(the。rder。fGarter)等荣誉勋位的特权。
贵族的服饰特权是在14世纪中叶首次确立的,在亨利八世时期得以具体化。
15,16世纪(如1402,1464,1483,1510,1533,1565年)通过的规范服饰的法令允许贵族穿用丝绸、缎子、毛皮、天鹅绒、金项链和外国制造的羊毛服装;
贵族还享有可以穿着带有标志贵族等级的白色条纹的猩红色貂皮长袍这种特殊的议会服装的权利。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法案赋予贵族免于穿着某些服装的特权。
1571年的一项法案要求所有臣民在节日和星期日佩带羊毛便帽,但贵族不在此列。
贵族的服饰特权将贵族和平民分开。
但是,这是一些复杂而又容易被破坏的特权。
«——【·服饰·】——»
1604年贵族在服饰上的特权因无法维持而不得不终止。
但是,作为一种共同特权,服饰上的差别在牛津大学的法令中一直维持到19世纪。
贵族还享有作为一个等级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这就是佩戴纹章的权利。
这种特权既使贵族可以用纹章来表明其家族尊严,又赋予他们一种社会认同感。
虽然最开始纹章只是一个职业标志,但到15世纪末,“它们已被严格认定为体现社会差别的工具,是贵族的标志而不是武装骑士的象征。”
与大多数头衔不同,贵族的所有儿子都可以继承佩戴纹章的权利。
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王室纹章官接受了裁定佩戴纹章权利的任务。
到16世纪中叶,建立了检查佩戴纹章权利的纹章官巡查制度,1689年以前这种巡查一直在定期进行。
在那之后,尤其自18世纪早期以来,新的纹章需要获得正式的授权。
这些进展赋予贵族一种共同特权,由于缺乏其它共同特权,其重要性得到了加强。
此外,贵族还享有拥有侍从的特权(这项特权始于1390年,到1628年终止)、狩猎权(这项特权始于1671年,直到1831年狩猎法案(thegamelaw)被废止)。
在牛津大学三年而不是四年毕业的特权、在公共集会时的优先地位等荣誉特权。
领主权也是英国贵族特权的一部分。
豁免权和政治参与权主要涉及的是贵族与国家之间的公共关系,而领主权主要涉及的是贵族与其下属的私人关系。
英国贵族都拥有面积不等的领地,因而在其各自的领地上拥有一定的领主权。
当然,这一时期的领主权与中世纪的领主权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内容,亦可称之为地主权。
在这一时期,英国贵族的领主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控制权、征收某些税费、代替国家募兵、司法审判、任命地方官员、占有所属地产上的猎获物及某些矿产的权利。
在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的物价飞涨的压力下,贵族们收回了领地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以可以修改的、经济地租(arevisableec。ntmicrent)取代了固定地租(fixedrent)制和补偿性的庄园义务。
他们强制执行领主权的目的,是维持其土地收入的真正价值。
在16世纪,征收庄园进入费(entryfine)时常被用作抵销物价膨胀对土地收入的影响的手段。
“到1550年,所有的领主司法审判权都在英国消失了,这既是12,13世纪王室司法权扩张的结果,也是1536年王室恢复特许权的结果。”
但就在取得这么多成就的情况下,国家却停止了对领主权的蚕食,允许领主享有主持民事法庭的权利,继续对欠债、非法侵入和损害之类的轻微犯罪执行司法权,并可任命地方政府的低级官员。
只是到了19世纪政府的蚕食行动才‘重新开始。
可以肯定地说,到1700年领主制决定性地收缩了。
但这一收缩远不是终结。
因为“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政府从未全面废除领主权,其零星的废除是由个别贵族实行的。”
英国贵族都拥有与其地位相称的特权。
他们通常是凭借世袭权利而享有特权的,并享有全部的等级特权,也就是说,贵族特权是与贵族的等级地位而不是某个贵族个人相联系的。
绝大多数特权的继承一则限于男性,只有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继承人才有可能获得继承权,二则限于长子,按照长子继承制,幼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与欧洲大陆贵族相比,英国贵族拥有的特权相对较少。
他们没有免税权,也不拥有对官职的独占权。
虽说有些特权维持的时间既短又地位不稳,但这些特权的存在足以赋予贵族地位一种法律意义。
«——【·结论·】——»
16到18世纪,英国贵族的数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16世纪初年的60名左右,增长到19世纪初年的267名。
在此期间,英国贵族数量出现了两次大的增长,即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和18世纪末。
在英国贵族内部,这种数量分布呈金字塔形结构。
制约英国贵族数量变化的因素有多种,其中人口因素、婚姻习俗、封爵政策、长子继承制是四个主要的因素。
作为一个社会阶层,英国贵族本身也存在流动现象。
英国贵族的成员流动主要有三个内容:获得爵位、爵位的晋升、被剥夺爵位。
在这里,同样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
«——【·参考资料·】——»
[美]伦斯基著,关信平等译:《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希腊l尼科尔斯被朗查斯著,叶林等译:《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荷兰』约翰·赫伊津哈著,刘军等译:《中世纪的衰落》,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法]米歇尔·博德著,吴艾美等译:《资本主义史1500-1900)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来源:御史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