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忠和:新修订的《科普法》意味着科普工作在国家层面得到了更多的重视,确立了实现大科普战略的目标,强调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非仅限于科技人员或专职科普人员的工作。这有助于推动科普事业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科学素质。
“细节问题如果不解决好,《科普法》的有关条文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在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时,从事科普工作30余年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忠和说。
去年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正式施行,如今已一月有余。周忠和表示,应当尽快颁布新修订的《科普法》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对中国科普事业意味着什么?它的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忠和:新修订的《科普法》意味着科普工作在国家层面得到了更多的重视,确立了实现大科普战略的目标,强调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非仅限于科技人员或专职科普人员的工作。这有助于推动科普事业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科学素质。
新修订的《科普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适应时代发展,特别是考虑到了互联网对科普形式和内容的深刻影响,使《科普法》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需求。二是强调科普人才的重要性,增设“科普人员”章节,关注科普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认同,为科研人员从事科普提供更多支持和激励。三是明确社会力量的作用,为从事科普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了身份认同和发展机遇,促进了科普工作的多元化发展。四是规范科普活动,严格限制伪科学内容,并扩充法律责任部分,以确保《科普法》有效实施。
《中国科学报》:你认为应该如何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科普法》?
周忠和:让法律真正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确保不依法办事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科普法》法律条款相对柔性,在法律责任方面还不够明确。因此,我呼吁尽快颁布《科普法》的实施细则。如果没有细则,法律将流于形式,其效果可能仅相当于一个文件,无法具有法律应有的约束力。
细则的制定并不是一个能够立即完成的事情,可以先观察一下落实情况,看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比如,企业做科普在税收政策方面究竟有哪些优惠,以及如何认定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试图钻政策的空子,获取不应得的红利。这些细节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科普法》的有关条文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增加了“科普人员”一章,明确了科普人员职称等内容。但实际上,一些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由于没有配套政策或者相关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地实施。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方面,如何才能保证《科普法》有实效?
周忠和:颁布《科普法》的实施细则是解决办法,因为细则可以明确各方责任,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比如科普职称单位不兑现等问题。此外,细则还可以明确科研人员做科普工作的评估标准和绩效考量,推动工作落实。这不仅关乎名分,也关乎他们的实际利益,对于有志于从事科普事业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中国科学报》:如今有不少以院士为代表的科学家参与科普工作,你认为这样可以扭转“做不好科研的人才去做科普”这一刻板印象吗?
周忠和:大多数科研人员实际上是愿意参与科普工作的,而之所以造成上述刻板印象,一方面是因为时间与精力的冲突。科研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需要科研人员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而科普工作往往需要科研人员四处奔波。这种本质上的矛盾使大部分科研人员不愿意花费时间做科普。另一方面是因为心理压力。很多科研人员担心同行认为自己不务正业、浪费时间或者只是为了出风头。
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善,越来越多的院士和科技领军人才投身科普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例如,中国科学院推出的“科学与中国——千名院士·千场科普”行动,院士制度改革中国家对院士做科普提出明确要求等。这些政策导向和实际行动使得年轻科研人员做科普工作时心理负担会减轻一些。
这次《科普法》的修订也有助于减少科技工作者做科普的顾虑。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完全改变现状,但确实能使情况有所好转。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在重大科技任务科普方面,如何才能避免把科普视为科研“副产品”,做到科研与科普“同推进”?
周忠和:我过去呼吁,在重大科技任务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学传播,哪怕只有1%或2%。在重大项目的验收或评估过程中,将科学传播工作纳入评价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还要注意区分重大项目的科普活动和宣传活动。科研人员做科普时获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是坏事,但如果仅仅为了出名而做科普,就背离了科普的初衷。
因此,在鼓励重大科技任务科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必规定具体的科普文章数量或活动次数,因为科普的形式多种多样。第二,以目标为导向,看项目是否在增进公众理解科学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第三,科普工作应注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让更多的人了解科技界的进展,包括企业界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夸大宣传,为公众介绍项目的进展和前沿成果,这就是《科普法》期望达到的目的。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要遵守科技伦理,请问科普人员在科学传播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好科技伦理问题?对于一些可能引起社会争议的技术或发现,科普工作者应当怎么做?
周忠和:现在科技发展迅猛,而公众的理解往往跟不上。因此,在做科普工作时,前沿的、顶尖的科学家的参与至关重要。他们能提供该领域最新的进展信息,而专职科普人员可能无法完全了解这些前沿知识,特别是在涉及特殊话题时,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对于避免科技伦理错误很重要。与此同时,科研人员应增加人文素养和知识,具备更强的社会责任感。
在科普过程中,无论是关于科技还是科技伦理的内容,科普人员都应帮助公众明确区分哪些是确定的、哪些是不确定的。在科普或科学传播过程中,科普人员应避免将话说得过于绝对,因为这违背了科学精神。科普人员应该诚实地向公众传达科学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及其不断完善的属性。过去,科普人员可能更倾向于向公众传授看似百分百正确的知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中国科学报》:新修订的《科普法》提到要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对数字时代的网络科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何确保高质量科普产品的供给?
周忠和:伪科学最具伪装性的一点在于,它往往包含了80%以上的正确内容,却巧妙地掺杂了10%到20%的错误信息,这样的混合使得其欺骗性极强。
我们需要对科普内容进行监管,评估其科学性和真实性。这可以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入手。首先,科普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同时管理人员在科普职称评定、科普奖励评定以及对单位科研人员科普工作的评价中,不能仅仅依赖传统的科技评价方式,如论文数量或发表于高影响力杂志的论文数量,而需要以更高的标准来评估科普成效。其次,对于伪科学的内容,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对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造谣的成本远低于辟谣的成本,这种猫和老鼠的游戏就会一直存在。
《中国科学报》:如今科普手段日益多样,你认为科学家应当怎样更好地承担起科普责任,促进社会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
周忠和:我们应该尊重科研人员的选择,鼓励科研人员根据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的科普方式,避免“一刀切”。对于科普报告,我建议更好地结合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例如,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可以组织相关的科普活动,这样既能提高科普效率,又能让科研人员在熟悉的环境中更好地发挥所长。
来源:中国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