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之所以会从这个角度提到这个话题,是在讨论我们当下铺天盖地的法律咨询公司现象时,与客户之间的谈话中提到了,外国的律师制度。
之所以会从这个角度提到这个话题,是在讨论我们当下铺天盖地的法律咨询公司现象时,与客户之间的谈话中提到了,外国的律师制度。
由此说到了,为什么不让法律咨询公司的人出庭的话题。
客户问外国有没有法律咨询公司?
我说,像我们国家这样的法律咨询公司,是没有的。
简单说一下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的律师制度。
在英美法系,律师有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之分。出庭律师(Barrister)是法律职业的重要分支,与事务律师(Solicitor)分工明确,具有独特的职业特点和职能。
一、职业定位与分工不同。
核心职能:
出庭律师专门负责法庭诉讼代理、出庭辩护及撰写法律意见书,尤其擅长复杂庭审辩论和法律适用分析。
与事务律师的区别在于,事务律师专注于处理非诉讼业务(如合同起草、客户接待、财产转让等),一般不直接出庭(部分国家/地区允许有限出庭权)。
而出庭律师一般不直接接触客户,需通过事务律师转介案件,专注庭审和法律策略制定。
二、职业资格与培训
以英国为例(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类似但略有差异):
1. 学历要求:
需获得法律学位(LLB)或通过转换课程(如GDL)获得法律基础资格。类似于我们法考报名限制里的法本和研究生学历限制。
2. 职业培训:
完成律师职业课程(BPC,Bar Professional Course),涵盖辩护技巧、证据法等实务训练。
加入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林肯、格雷、中殿、内殿),完成“学徒期”(Pupillage),跟随资深出庭律师实习至少12个月。
3. 资格认证:
通过出庭律师资格考试(如英国的Bar Exams),经学院批准后授予执业资格,需宣誓并缴纳年费。纵观各国律师资格考试,我们国家的算是比较容易的。
三、职业特点
1. 着装与礼仪:出庭时需佩戴假发(Wig)、黑色长袍,遵循严格的法庭礼仪(如对法官行鞠躬礼)。跟我们看香港电影里的那些镜头差不多。
传统假发象征法律的权威与职业的延续性,现代部分场合已简化。
2. 职业独立性:不隶属于律所,以个人名义执业,通过“律师公会(Bar Council)”注册,需加入 chambers(出庭律师 chambers,类似共享办公室)。这个与我们是有区别的。
费用由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协商,通常按案件难度、时间计费,资深出庭律师收费高昂(如英国王室法律顾问QC每小时可达数百英镑)。
3. 专业领域细分:
涵盖刑事、民事、商事、家庭法等领域,资深者可申请成为 王室法律顾问(Queen's Counsel, QC),享有更高职业地位。
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出庭律师,是有严格身份限制的。这也不是崇洋媚外,毕竟,律师制度的经验,英美法系要多一些,有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一下的。
律师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强调专业化分工的一个行业,它不光是体现法律服务本身需要高质量从业人员,也是体现国家法律体系的专业化完备程度的一个方面。
而目前大量法律服务公司的涌现,先不说它打乱了国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划,毕竟现在不是规划经济了,市场如果能够调剂,就交给市场。
但是,如果完全放任市场调剂,任何人可以随意准入法律服务市场。那么,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现实就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就是一个法律解释者。这样一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司法机关在推进法律适用时要面对的法律解释混乱局面!
这也是单纯市场调剂的无序弊端的必然体现!
所以,还是要将法律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规划起来!
来源:温柔的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