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经纬6月10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分总则、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依法依规报送数据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办法》指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对新申请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以及平台协议规则等方面的在线模块化培训。对已经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每年组织进行在线模块化培训。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办法》提到,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主体信息,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实现跨平台约束。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在交易记录中标明直播间账号信息、链接以及视频回放记录,供消费者查询。
《办法》显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产生交易的消费者提供该交易订单的直播视频回放功能,回放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回放视频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的,应当经技术处理后提供。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强化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公示、身份核验等制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行为,要求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选品、直播纠错等制度。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办法》称,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或服务内容等主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相关信息。采取比价、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标明被比较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和折扣幅度、减价金额等信息。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清晰、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真实含义。直播间运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情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直播间运营者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宣传营销。
三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手段。《办法》规定了直播电商活动的管辖适用、协同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约谈与整改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调查核实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制止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强调了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设处罚条款,一一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进一步健全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乱象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直播电商行业相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平台对直播带货商家资质和商品质量审核不严,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关机构质量意识淡薄,重营销、轻质量,重成交、轻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和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一是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对于直播电商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眼于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规范直播电商行业乱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强调制度供给的基础性和前瞻性。《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着眼于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的一般性、基础性、普遍性监管制度,规范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在加强对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探索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流量监管,推动对自然人主播、数字人等的监管,推动建立直播营销人员培训、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三是注重发挥平台经营者的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包括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枢纽作用。《办法》着力落实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细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管理,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突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规范。相对于传统电商,由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加入,直播电商的参与主体更加复杂,交易链条更长,外溢风险增加,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在落实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规范,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三、《办法》是否会增加平台企业等相关主体负担?
答:《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监管要求进行整合细化,总体来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不会增加相关主体负担。《办法》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办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报送相关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又如,《办法》提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黑名单制度目前已经是直播电商平台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做法。《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预期和行业现状,通过书面专题调研、实地调研、专题座谈、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
四、注重发挥平台经营者的作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直播电商行业包括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多方主体,形成一个涉及群体多、覆盖面广的庞大生态系统,而平台经营者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枢纽作用。《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依法依规报送数据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平台企业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合规要求,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