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民俞某于2024年3月至4月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关于农夫山泉的不当言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网民所发布的不实言论已对公司名誉权造成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民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网民俞某于2024年3月至4月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关于农夫山泉的不当言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网民所发布的不实言论已对公司名誉权造成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民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6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网友的行为已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该网民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起诉:
网民发布多条不当言论
农夫山泉公司起诉索赔5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96年9月,该公司主要经营天然水、饮料及包装瓶的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等业务。被告于2018年2月8日在今日头条注册账号。
根据原告提交的2024年4月30日14时48分许的录屏材料显示:被告在今日头条账号有32粉丝,6238获赞。2024年3月6日,被告在该账号发文称“明明是黄山下来的洗脚水,冒充山泉水高价卖给国人”的内容(2309展现,评论0,1赞,0转)。
判决书显示,同年3月9日至4月29日,被告又在该账号发文,6条内容均指向农夫山泉水质、水价等问题。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发表在今日头条上涉及原告的全部侵权内容;判令被告在今日头条、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道歉说明,刊登内容需经法院核实,以消除不良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8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5年5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前述言论已被删除。5月27日,被告在案涉账号向原告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
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网民赔偿5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被告案涉账号发表的内容来看,被告使用“明明是黄山下来的洗脚水,冒充山泉水高价卖给国人,普通的米才2元一斤,这湖水也卖2元一瓶(1斤),真是个万恶的资本家,良心大大的坏”“养过鱼的湖水灌装充山泉,还说有点甜……用过后洗脚水想想都恶心”等言语,上述言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批评和评论范围,这些言论不仅对原告的产品进行了贬低,还对其企业形象进行了攻击,容易引发对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有损于原告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从而降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
从被告的主观过错而言,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依然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涉及原告的不当言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公司名誉权受损之间的因果来看,被告发表的文章已经被展现、点赞、评论,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致使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受损。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关于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请,涉案文章已被删除,故已无判决处理之必要性。其次,关于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于2025年5月27日在案涉账号发布公开道歉,该道歉内容较为诚恳,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原告的名誉及澄清相关事实,且被告在案涉账号发布公开道歉的影响范围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当,故已无判决再次赔礼道歉之必要性。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原告主张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导致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受损,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案涉文章的传播范围、对原告公司商业信誉、营商活动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