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招生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根据市教育局《202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发〔2025〕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招生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根据市教育局《202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发〔2025〕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办法
(一)入学条件
1.小学: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6周岁或已有小学学籍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至区教育局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就读区内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执行。
2.初中: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学籍信息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小学未毕业或已有初中学籍的少年入学。
(二)城区公办学校
1.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宿区教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2.拆迁户子女入学: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3.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就近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原则上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心城区适龄视听障碍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施教区特殊学生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严格做到“零拒绝”。
4.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符合条件的宿城区高层次人才、对宿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策照顾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供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学位。
5.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城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需在我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3个月(居住时间计算至当年6月30日)。
(3)随迁人员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宿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城区连续且满3个月有效营业执照。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连续且满3个月证明材料(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6月30日止)。
6.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需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长期在我区城区居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类型一:宿城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
(1)家庭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连续居住满1年(按户口簿时间,计算至当年6月30日)。
类型二:宿城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新购房产但不满足施教区认定条件。
(2)新购房产购房合同或发票等。
类型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区教育局视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三)乡镇公办学校
按各乡镇行政区划招生。
(四)民办学校
小学面向中心城区招生;初中在满足本校六年级直升需求后,如有空余学位再面向中心城区招生。
注: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时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二、招生方式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严格按照“1+1”公民同招政策进行招生。
(一)“1+1”公民同招
类型一:符合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在选定所在施教区1所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类型二:农村户籍人员子女,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入学的,在选定本乡镇1所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类型三:随迁人员子女或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可在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或“城区户籍无房产人员子女报名”模块登记,报名选择“统筹安排学校”,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特别提醒:以上三种类型,凡是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的,录取时按照“民办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擅自不到民办学校报到的,由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且不享受中考指标生加分政策。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或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由已报名的所在施教区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取;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录取方式
类型一: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类型二: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学位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一年级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情况下,仍有空余学位且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由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小学毕业生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方式
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根据相应条件选择模块进行报名。
“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登录及操作:
目前有三个通道可以进入,任选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1.宿心办APP登录
(3)登录宿心办APP。打开宿心办APP,点击首页底部“我的”中“登录/注册”,本机号码一键登录,也可以通过手机验证码、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登录。
(4)宿心办APP实名认证。打开宿心办APP,点击首页底部“我的”中“去实名”,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或支付宝实名认证或手持证件照认证,完成实名认证。
(5)进入招生系统。点击宿心办APP开屏页进入“阳光招生”报名平台。或进入宿心办APP首页,点击左上方“阳光招生”图标,进入报名平台。或点击头部、腰部“阳光招生”报名入口轮播图,进入报名平台。或在APP首页上方搜索“阳光招生”,出现图标,点击图标即可进入报名平台。或点击首页,向左滑动,点击“更多”,选择“文体教育”版块,点击“阳光招生”,即可进入报名平台。
2.支付宝小程序登录
(1)打开支付宝,点击“首页”最上方“搜索”栏,输入“宿迁速办”,点击搜索,选择搜索出的“宿迁速办”小程序,点击进入。
(2)打开“宿迁速办”小程序,选择首页“阳光招生”模块,即可进入阳光招生平台。
3.江苏政务服务APP登录
(2)江苏政务服务APP实名注册。下载安装后,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点击“立即注册”,按照填报要求完善信息后完成注册。
(3)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后,点选底部菜单“我的”,点击左上角“请登录”,可以选择账号、支付宝快捷登录等方式登录。
(4)进入招生系统。在江苏政务服务APP首页左上角“城市”中选择“宿迁市”,在“服务”版块中找到“阳光招生”,点击进入即可。
(二)报名时间
1.模拟报名时间:6月11日至6月13日(中小学相同)
注:模拟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信息将清空,须在正式报名时限内重新填报。
2.正式报名时间
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8日至6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30),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11日。
初中: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6日至7月2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30),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19日。
注:因系统维护需要,每日报名时间段可能有所调整,具体以系统通知为准。
(三)电脑派位时间
1.小学:6月25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1日左右组织电脑摇号派位,并公布结果。
2.初中:7月3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初中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9日左右组织电脑摇号派位,并公布结果。
(四)录取时间
1.小学:7月1日至7月2日,民办小学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3日至7月22日,公办小学审核、录取、发放入学通知书。
2.初中:7月9日至7月10日,民办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10日至7月29日,公办初中审核、录取、发放入学通知书。
(五)线下登记与统筹时间
符合我区统筹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和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务必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同时于7月21日至7月23日(小学)、7月23日至7月25日(初中)带齐资料至宿城区教育局(宿城区北海路20号)101室登记审核。
四、本实施方案由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宿城区教育局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2960243
宿城区教育局招生监督电话:82960314
(法定工作日期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附件:
1.《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
2. 2025年宿城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日程安排
3. 2025年宿城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及地址
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版)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
6.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8.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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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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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城在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