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香坊区图书馆和您一起逐章逐条学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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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七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主播:宋富黎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分别对下列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组织、参加反党聚众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些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党员干部要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时刻不忘政治纪律、时刻遵守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党纪重处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干部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涉外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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