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期间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由所在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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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