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制工资制度是否还存在加班工资?|阿德说法

B站影视 2024-11-27 15:57 3

摘要: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

但是,在加班的状态下,是否还应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则应当如何计算?本文拟从审判实例出发,浅析计件制工资制度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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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与计件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常见的工资制度包括计时工资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综合工资制度等。计时工资制是根据员工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进行报酬支付的工资形式。包括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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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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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舒某某等70名职工先后于2003年4月-2009年2月在被告宝兴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务工,分别从事生料、立窑、化验、成品、后勤等工种。

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7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执行“计件工作和岗位考核制”工时制度。

从2009年4月开始,被告每月发放原告的工资表上载明:应发款项有基础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产量定额工资、职务补贴、劳安费等。其中,根据原告的工作时间,分为三班倒职工每月领取加班工资290元,白班职工每月领取加班工资160元。

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原、被告双方未就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70名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宝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宝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宝劳仲案字[2011]第6号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尤其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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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按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作制的职工,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部分,是否应计发加班工资?

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计件工资制度,但从考勤卡及工资发放表上反映,原告实际领取的工资不仅有计件工资,还包含计时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

根据考勤卡记录的原告工作时间,其中:实行三班倒职工每月工作时间为:月大分别为245、247、252小时,月小为240小时,每年2月平的工作小时为228小时。按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计算,原告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在工作;实行白班制职工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双休日工作1天,轮休1天。

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部分,应按照1.5倍(延长工作时间)、2倍(双休日加班工资)、3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发加班工资。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计件工资制度,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是根据生产产量多少核定的。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被告每月发放原告产量工资,部分原告还领取了责任费和劳安费,被告于每个法定节假日都发放了加班费30元,每年春节均放假三天。

从2009年4月开始,被告每月发放原告的工资表款项有基础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其中三班倒职工为290元、白班职工为160元)、产量定额工资、职务补贴、劳安费等。被告已对职工发放了节假日加工工资,不应再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部分支付加班工资。

审判实践中,有着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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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是以工作量而非以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而加班工资是在工作时间基础上计算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所获得的额外报酬。因此,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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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下也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8小时之外完成的工作量所获得的报酬就是加班工资,因此无须另外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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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与计时工资制度都是我国法定的工资制度,都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规定。因此,计件工资制度下,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所付出的劳动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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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认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度对加班问题的认识之所以有很多分歧,原因主要在于计件工资制度除了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外,还要遵守计件定额的规定。

因此,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我们就可以视为存在加班行为。我们把既超过计件定额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称为“双超”。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存在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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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

问题焦点

是否依据计时工资制度的方式来计算?计时工资的标准工资怎么认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及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非劳动者自愿延长),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因此,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应与计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相同,至少其比例应一致。即按照加班时段的不同,分别提高1.5至3倍的计件单价。

同时,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月工作日为20.83天,每月的法定工作小时为月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双休日)]÷12月=21.75天。

本案中根据实行白班工作制的职工考勤卡记载,该类职工每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双休日工作8小时,对双休日工作的职工全年应按52天×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加班工资。

根据实行三班倒工作制的职工考勤卡记载,该类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为2924小时,扣除国家法定工作时间1999.68小时,多工作924.32小时。

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924.32小时,计算加班工资时,应按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延长工作时间分别进行计算。法定节假日按每年8天,以职工日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计算;双休日按每年104天,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计算。扣除以上两项,剩余时间按延长工作时间,以职工小时平均工资的1.5倍进行计算。

根据工资表记载职工2008年至2010年5月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出职工的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时工资,并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个职工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扣除职工已领取的加班工资,即为企业应补偿职工的加班工资。

来源:翰德人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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