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宣传违法!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09 11:41 2

摘要:其中,1起案例涉及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无锡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美瞳隐形眼镜”视频广告,且未依法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款19.4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广告涉及的其他经营主体已另案查

来源:搜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多起案例涉及医药健康领域。

01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违法广告案例

多起涉及药品、医疗器械

6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多起案例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健康产品违法广告。

其中,1起案例涉及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无锡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美瞳隐形眼镜”视频广告,且未依法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款19.4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广告涉及的其他经营主体已另案查处。

1起案例涉及药品违法广告。亳州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xx品牌灰指甲医用退热凝胶”等药品广告,其宣传功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发布的“青钱柳玉米须桑叶茶”等食品广告含有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发布的避孕用品等广告含有淫秽、色情内容,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有3起案例涉及普通商品、普通食品广告违法宣称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东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普通商品“艾浴包”广告,宣称该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中还含有“已完成千万级PRE-A轮融资”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海参鹿精丸”“灵芝孢子粉”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使用“中医调理疗程”“西医对比”等医疗用语进行宣传,被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xx品牌亚麻籽油”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含有“通过FDA认证、UL保险认证”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截至4月底,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1459件,罚没款8830.9万元。

02

全国范围开展

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

药品、保健品一直以来都是虚假广告宣传监管、整治的重点。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保健品市场需求日益增长,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年人成为保健品虚假宣传的主要受害者。近年来,关于老人购买养生仪器、保健品上当受骗的案例在全国多地频发。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药品、保健品领域,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广告、非法添加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此次专项整治明确了一系列重点任务。

重点查处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等名义,借助各类论坛、康养旅游、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景和形式,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疗效,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产品、养生理疗产品、保健品、养老服务等行为。

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依法惩处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严禁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防止保健食品“神药”化。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中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添加,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厉查处保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严厉查处以各类养生、医疗名义为噱头,销售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药品、保健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除了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外,还需要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为提升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虚假营销套路,选购过程中要做到“三个注意”:一是注意警惕“免费”陷阱,避免被免费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免费礼品等诱导进入消费陷阱;二是注意拒绝夸大宣传,果断拒绝违背科学常识、宣称具有“神奇疗效”“包治百病”的“保健品”;三是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避免通过街边小摊、无证无照小店、陌生人推荐等渠道购买。

03

药店需警惕违规宣传 “雷区”

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保健品重要销售渠道,对各种产品的功效宣传,稍不留神,就容易被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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