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了!男子卖可脱手办还发隐私部位特写图片,获利超23万被判刑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9 07:45 2

摘要:江苏吉安,一男子卖可脱手办还发隐私部位特写图片,甚至他还耍起了小聪明,为了规避平台的警示,其还引导买家添加QQ私聊,继续销售可脱手办。据悉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他获利超过23万!最终司法机关认定属于淫秽物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

江苏吉安,一男子卖可脱手办还发隐私部位特写图片,甚至他还耍起了小聪明,为了规避平台的警示,其还引导买家添加QQ私聊,继续销售可脱手办。据悉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他获利超过23万!最终司法机关认定属于淫秽物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称,自从2020年7月开始,范某通过开通网店销售动漫手办、摆件(含可脱手办和正常手办)。

在经营该店铺期间,范某通过给买家发送可脱手办及手办隐私部位的局部特写图片来进行产品宣传,网店平台多次提示其发送的图片包含色情、低俗内容,涉嫌违规,警示其进行整改或者删除商品。

范某意识到其销售的可脱手办涉嫌违法,为了规避平台的警示,遂引导买家添加其QQ进行私聊,继续销售可脱手办。

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范某通过其经营的网店共销售涉案的可脱手办5865件,获利超23万元。经鉴定,涉案的可脱手办为淫秽物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不懂就问,可脱手办?这是啥新名词?所以那些成人用品店违法了吗?那些可更露骨!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克扣赈灾物资的一点事没有?法无禁止不能胡乱解释扩大化。光靠几个法官胡乱解释,就乱施刑法真是太儿戏啦!

更有不少网友疑似在线举报:拼多多淘宝上有很多男女性器官,为何可以光明正大的售卖?有些城市还有店用成人用品娃娃提供性服务,也是有获利的。一次两三百不等,这是合法还是非法?

还有不少热心网友强调:源头是厂家!这是什么逻辑,为什么不追责生产厂家与网络平台?而要处罚消费者?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为什么可脱手办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范某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淫秽物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比如直接裸露性器官、刻意展示隐私部位特写);

不具备科学或艺术价值(例如普通手办的“可脱设计”仅用于挑逗性暗示,而非艺术表达)。

同时,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也明确:贩卖超过100件淫秽物品即可入刑;

本案中,嫌疑人范某卖的可脱手办被定罪,核心在于法院在审理时会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认定手办属于淫秽物品。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即便视频片段只有一两分钟,只要内容符合“露骨色情”,就可能被计为1个淫秽物品。本案中,范某的5865件销售记录远超司法解释的入罪门槛。

因此,案件教训很深刻!普通人避坑指南:如果卖的商品含裸露部位,务必用艺术化处理(如模糊、遮挡);避免以“可脱”“特写”为卖点宣传。

需要注意的是,淫秽物品按“自然件数”计算,即使拆分销售也可能累计数量;同时,法官会综合“传播范围、社会影响”量刑,范某引导买家QQ交易、规避监管,属于“主观恶性大”的表现。

二、网友提到“成人用品店更露骨”,成人用品店违法吗?关键看这三点!

首先,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从现行规定来看,法律对成人用品和淫秽物品有明确区分:

用途区别:成人用品(如避孕套、情趣用品)以实用性为主,不主动传播色情;而淫秽物品(如性爱视频、露骨玩具)以挑动性欲为直接目的。

宣传方式:平台如果放任商家用露骨图片引流,可能连带被追责;但成人用品店若仅展示商品功能(如尺寸、材质),一般不违法。

服务边界:用成人娃娃提供性服务可能涉嫌卖淫嫖娼;但单纯售卖商品不违法。

也就是说,因上述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刑案例,但法院强调“传播范围、获利金额”是关键;

与此同时,普通成人用品店如“仅卖商品不涉黄”,不会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三、网友质疑“不罚源头”,为什么平台和生产商没被追责?法律这样规定!

首先,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销售法律禁止的商品。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禁止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并报告

因此,本案中,网友质疑“不罚源头”,在追求层面是有法律逻辑在后面的!

平台责任:平台若明知商家违法却未屏蔽、删除链接,可能构成“帮助犯”;但若已尽到提示义务(如范某多次被平台警告),可免责。

生产商责任:若厂家明知买家购买手办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按共犯处理;但单纯生产“可脱玩具”若无色情设计,不违法(类似生产菜刀不必然为杀人负责)。

因此,司法实践通常先打击直接牟利者,再溯源追查上游(如本案已查获范某,后续可能调查供货商)。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冷知识,法律惩罚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传播色情+牟利”的行为链。

提醒大家注意,普通人经营特殊商品时,务必守住“不露骨、不引流、不私下交易”三条底线。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来源:爱普法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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