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事关民营经济命运的法律,我有7点心得 || 大视野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09 00:44 3

摘要:《促进法》是关于民营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我认为其重要性可以和两次宪法修正案相提并论。即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宪法;以及2004年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最近仔细研读了这部9000多字的法律,有7点心得,和朋友们分享。

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促进法》是关于民营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我认为其重要性可以和两次宪法修正案相提并论。即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宪法;以及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宪法。

《促进法》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法律。也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以《促进法》为标志,中国的民营经济制度基本定型。

这是一部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法律。

民营经济向何处去?《促进法》从总体上定了调。就是要促进。

一方面,民营经济分量重、作用大。全国工商联根据2017年的数据总结出来“56789”的说法,即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2024年,中国登记注册的民企达5650.4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企超过42万家,占92%以上;在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民企达374家,占接近75%;从2012年到2023年,入围世界500强的民企由6家增至36家。

另一方面,民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2024年6月25日,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这样报告:

市场准入和要素获取等方面矛盾仍较突出,民营企业进入部分重点领域的隐性壁垒犹存,一些民营企业还难以平等获取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待优化,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个案仍然存在。

政策落实和服务供给还存在短板,一些政策执行中还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有的地方政务诚信建设有待加强,企业账款“连环欠”问题尚需解决。

以上这些,是民企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国务院同时指出,部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和竞争力有待提高,一些领域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还不够高,有的民营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管理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

这些,属于民企自身的问题。

民营经济有如此大的规模和作用,又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社会认知也经常大幅波动,所以出台一部《促进法》一锤定音,既水到渠成,也刻不容缓。

《促进法》4月30日通过,5月20日就施行,非常快,也显示出很强的紧迫感。

这是一部政策法。

《促进法》共九章7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八章为“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第二到第七章分别是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这六个方面,政府都曾发过文件,出过政策,《促进法》将它们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了。

所以,《促进法》不是突如其来的新法,而是对已有政策的一次全面法律宣示,是将散见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关于民营经济相关议程的一次集成性的立法,是通过法治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促进法》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平等”“公平”“同等”等表述出现的频次非常高。

“总则”中提出,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在第二章“公平竞争”中,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到政府部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到“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再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平等”“公平”“同等”有了全面而具体的表达。

同时也要注意,《促进法》在公平竞争方面的提法,是民企“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即民企有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的权利,而不意味民企一定能进入、能获得。是要竞争的。

在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中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第四章“科技创新”中提出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也都是类似意思,即保障民企的参与权,不把民企排除在竞争外,而不是给民企特惠政策。

民营经济的本质是自主创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促进法》不是对民企的优待法,而是促进公平竞争之法。

这是一部权益保护法。

《促进法》78条中,第七章“权益保护”占了13条,仅次于第六章“服务保障”的14条。

显然,对民营经济的促进,离不开对民营经济权益的保护。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任何”二字,是非常强烈的用法,即没有例外,谁都不能侵犯、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人格权益。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禁止”二字,就是绝不可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不得”二字,就是不可以。这么做是不对的。

《促进法》还为民营经济组织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提供了依据和路径。遭遇不公待遇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可依据第五十三条(投诉举报)、第五十五条(多元化纠纷解决)、第六十五条(行政复议与诉讼)、第六十六条(检察监督)等规定,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促进什么,保护什么,在《促进法》中体现得很鲜明。

这是一部对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法律。

《促进法》,促的是民营经济。

谁来促进?是能影响民营经济命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促进法》中提到的这些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

他们该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在“服务保障”这一章有全面要求。

亲清政商关系和科学决策机制的要求。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的要求。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规范行政执法与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例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例如:“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促进法》能不能真正有效果?主要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表现和作为。

是一部对民营经济组织有要求的法律。

除了在“总则”中有两条总要求(第五条和第六条),在第五章“规范经营”等章节中,对深化合规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聚焦主业与创新驱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如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要依法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荣誉、取消政策待遇。

《促进法》还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里的大型企业也包括大型民企。

今年6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始施行,规定“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将被限制投资审批”。

可见,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要求已经延伸到供应链等利益相关者。民企不仅要考虑自己如何做大做强,也要以自省自警的态度考虑如何利他。大型民企要做表率。

这部法律的效果,不在条文,而在落实。

如前所述,《促进法》并不是一部新法,不会像2010年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那样,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促进法》中的很多规定,本就是政策一直要求的。

既然政策一直有要求,为什么过去在实践中经常打折扣?关键是落实不够。政策指明了应该做什么,但无法保证各级政府部门一定会这样做。这是一种“软约束”。

所以,切不可以为《促进法》是灵丹妙药,一施行民企就会焕然一新。

《促进法》更像是冲锋号,进军令,只是序幕。各级各地各部门,如何主动、积极、创造性地抓落实,把《促进法》的导向和精神细化为具体措施,落地见实效,这才是真正的战役。

因此各级各地各部门,都要从自身的职责定位出发,学好《促进法》,制定自己的行动纲要、关键指标、实施细则、推进机制、考核评估等等。特别是要抓住民企的痛点、难点,实现一些标志性的突破。

比如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向公众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于消防、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等领域的34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这就是突破。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商家着急开门营业,在营业执照许可的日期前一天就开张了;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视频时,没有标明是广告;一个小物件遮挡了应急通道,等等。如果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会给刚起步的企业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还会影响其征信。如果不处罚,监管部门又有“行政不作为”的担心。这就要从根本上做一些突破。

很多部门嘴上讲“两个毫不动摇”,实际上对民营经济还是心存各种顾虑,做不到真正一碗水端平。这当然需要更深层次的思想解放,形成共识,不可能立即解决,但就眼前而言,《促进法》已经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工具和工作抓手,完全应该用好,用足,用活,不应该瞻前顾后,甚至在实际上搞无为而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有一个前提,就是法治真正被信仰、被践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事关民企命运的法律,落实比施行更重要。

来源:秦朔朋友圈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