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以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被生态环境部授予“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等称号,交出了一份亮眼的生态司法答卷。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
2021年以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被生态环境部授予“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等称号,交出了一份亮眼的生态司法答卷。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司法助力打造长江最美岸线
2021年11月,薛某锋(另案处理)等人为处理所收购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遗留的污泥等工业垃圾,遂联系被告人殷某栋帮忙处置。殷某栋在其微信群内发布处理污泥信息,张某群(另案处理)自称有能力处置污泥,协商处理价为每吨400元。
之后,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污泥转运倾倒、填埋至吉安市峡江县。转运完毕后,薛某锋通过殷某栋支付张某群转运处置费,共计12万元。案发后,经峡江县生态环境局取样检测,所倾倒废物为危险废物,共计349.99吨。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殷某栋作为环保从业人员,明知涉案污泥为五金公司作业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也明知危险废物处置需要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应上报广东省固废平台,收运危险废物要专门收运车辆,平台正规处置危险废物每吨1000多元,仍伙同薛某锋以明显低于市场处置价格委托张某群处置,最终导致危险废物跨省倾倒,主观故意明显,维持原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栋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案系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适应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制定贯彻长江保护法意见,明确14条具体举措,出台流域环资法庭建设工作系列指引,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严守生态底线
松材线虫病是严重危害松树的流行性病虫害,也是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传播快、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大余县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2023年1月,大余县一木业公司老板王某福在未取得处理松材线虫疫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大余县陆续收购松原木进行加工制作成托盘使用,于2024年8月6日被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经价格认定,上述扣押的松原木价值80310元。
案发后,王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涉案疫木已送至有资质处置疫木的加工厂依法处置。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加工已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原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遂综合王某福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大余县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谋取经济利益,仍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非法收购、加工疫区范围内的松木。”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非法运输、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木,极易在运输、加工过程中发生传播扩散,危害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促使相关从业者规范经营行为、严守生态底线,增强全社会生态法治意识,为防控重大动植物疫情、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悉,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资一审案件6972件。
“三审合一”提升审判质效
6月4日,一场覆盖长江中下游沿江四省六地的增殖放流活动在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狗头矶增殖放流点举行。活动现场,17家法院的代表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4万余尾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冬片鱼苗有序投放长江。
这是瑞昌市人民法院连续7年在长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目前该法院已向长江投放鱼苗超1000万尾,资金均来自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
江西水网密布,河流湖泊众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省内水系特征,创新设立七个跨行政区划管辖流域环资法庭,对包括长江、鄱阳湖等在内的“一江一湖五大河流”环境资源相关案件实行集中审理。
其中,瑞昌市人民法院设立的“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审理涉长江环资案件,该法庭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环资案件“三审合一”,采取巡回审判、跨域立案等便利诉讼措施,切实提升审判质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殷某栋污染环境案,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王某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江某高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张某和等8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段某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某明、李某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胡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鹰潭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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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