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举考试如何阅卷评卷?为防作弊古人想尽了各种办法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07 10:00 2

摘要:又到一年一度的高考“决战”时刻,考生和家长关注高考分数,更憧憬规划人生的未来。目前的高考阅卷采用人工与电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客观题由电脑自动评分,主观题由人工评阅并辅以智能技术核查。而我们不知道的是,古代科举考试的评分录取制度也是一波三折地一步步严格严密严谨起

□孙晓明 孙辰龙

又到一年一度的高考“决战”时刻,考生和家长关注高考分数,更憧憬规划人生的未来。目前的高考阅卷采用人工与电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客观题由电脑自动评分,主观题由人工评阅并辅以智能技术核查。而我们不知道的是,古代科举考试的评分录取制度也是一波三折地一步步严格严密严谨起来的,甚至有些制度至今仍吸收沿用。

“公荐”不公“公卷”造假

公荐指在科举考试前,朝中公卿大臣或社会名流可以公开向主考官推荐优秀考生。唐文宗大和二年(828年),礼部侍郎崔郾受命于东都洛阳试举人,三署公卿冠盖相属,竞相荐士。太学博士吴武陵以《阿房宫赋》推荐杜牧,被预定为第五名。有人说杜牧“不拘细行”。崔郾说:“已许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唐摭言》卷六《公荐》)杜牧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学子,虽当时家道中落,但还是有点家庭背景的,尚且颇费周章,那贫民百姓的孩子能否得以“公荐”就可想而知了。

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年),礼部侍郎高锴知贡举,大宦官仇士良推荐裴思谦,非常蛮横地要求:“裴秀才非状元,请侍郎不放。”当时状元已许别人,但迫于仇士良的权势,不得已而从之。(《唐摭言》之“恶德及第”)可见,所谓“公荐”,虽然也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举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势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便之门,大多数学子没关系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荐举制的残余,其弊不言自明。

北宋建立不久,就下诏废除“公荐”。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九月丙子,“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

“公卷”(又称“省卷”)指考生在正式科举考试前,将自己的优秀诗文、著作整理成卷轴,提前投递给礼部或考官审阅。唐代后期,知贡举官主要根据公荐、公卷决定弃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很小。宋初,继续沿袭唐及五代之制,解、省试仍用公卷。用公卷,弊端丛生,如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换文本,致使到省无凭考校。于是,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对公卷制度做了一些改进,但仍难防抄袭他人文字的作弊现象;而且数千上万人一起参加解、省试,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计算,省试则有三四万卷,考官根本看不过来,显然除了为世家子弟大开方便之门以外,完全是一种累赘。于是,庆历元年(1041年)之后,既废公荐,又罢公卷,因而程文遂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唯一根据。即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老学庵笔记》卷五)。这样一来,一纸试卷定命运也就成为元、明、清各代不变的制度。

考卷“弥封”一直沿用

古代科举考试的封弥、誊录制度是杜绝作弊的一大创举。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是将试卷上的举人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的一种制度。

糊名之制最早实行于唐代选人的铨试和制举考试,但只是在武则天及唐玄宗时一度施行。五代后周广顺初年,亦曾在贡举中实行糊名考校,但旋即废除。

到了北宋封弥才成为贡举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宋代的封弥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年)的殿试。此后不久,又推广到省试和解试,并对殿试封弥考校作了具体规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新定《亲试进士条制》云:“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这样,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看不到举人的姓名、乡贯等,也就很难作弊了。

但是,封弥之后,还不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据现有史料,殿试誊录始见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此后,也很快推行于省试及解试。其具体操作制度相当严密。封弥、誊录制度在防止考校作弊中起了关键作用。欧阳修曾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写道:“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人之子,不得有所爱憎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这一评价虽然未免有点太绝对了些,但不能不说是很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封弥、誊录也成为元、明、清三代的不可易之制。

元代在此基础上推出更加严格的程序化与制度化。机构分工明确:元代设立专门的“封弥所”和“誊录所”,配备专职的封弥官、誊录官和众多誊录手、对读生等。从弥封试卷、编号、登记造册,到誊录、校对、用印,再到朱卷送考官评阅、墨卷存档,整个过程步骤清晰,分工精细,职责分明,形成了流水线式的严密操作流程。

双重核对机制。誊录后,誊录官需亲自校对,誊录完毕的朱卷还需由另一批“对读生”(或专门的校对人员)与原始墨卷逐一核对,确保誊录准确无误,并在朱卷和墨卷上加盖相关印章。

明代弥封、誊录制度更进一筹,技术更加严谨严密,糊名采用多层纸张严密糊盖,专职誊录人员禁止与考官接触。

清代封弥、誊录之制更加严密与完备。如乡试,受卷官每场收卷完毕,即在卷面上加盖自己衔名的印记,每十卷为一封,汇送弥封所。弥封官将试卷卷面折叠,弥封糊名,将所备誊录的卷子连同举子试卷,用《千字文》编排红号,每一百卷编一字号。弥封官亲自钤印,送誊录所。

誊录所有从各府、州、县书吏中挑选的誊录书手数百至上千名,将举子试卷用朱笔照誊一遍,只不誊写添注涂改。举子的原卷系用墨笔书写,故称堪卷;誊录的卷子系用朱笔书写,故称朱卷。誊录官在朱卷面戳印官衔,誊录书手则在墨卷末尾附写姓名、籍贯。誉录完毕,即将朱、墨卷套送外收掌所,核对朱、墨卷红号无误,再将朱、墨卷分开。朱卷分批送提调堂,由监临挨包盖印、陆续装箱送内帘,交内收掌所分送考官评阅;墨卷仍留存于外收掌所,候放榜之日,按录取的朱卷红号调取墨卷,拆封填榜。会试、殿试略同。

分等多级评定

考试官对举人的试卷,一般定为数等,并经多级评阅,最后决定去取高下。唐代贡举由知贡举评定试卷,进士科帖经、时务策全通为甲,策通四、帖通六以上为乙,以下为不第。

宋代解试,则先由点检试卷官考定等第,再由考试官复审确定。省试则“士人卷子先经点检官(点检试卷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订其当否,而上之知举(知贡举、同知贡举),从而决其去取高下”(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三)。点检试卷、参详、知贡举三级评定制度是很清楚的。

殿试则实行初考、复考、详定三级评定制度。试卷封弥、誊录之后,先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然后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弥之,再送复考官重定等第;最后送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复考,如初、复皆未当,具上奏别立等第。其目的在于“参用众见,以求实才”(《宋会要辑稿·选举》)。

关于殿试试卷的等级,北宋前期一般分为五等“第一谓学识优长,辞理精纯,出众特异,无以比伦;第二谓才学皆通,文理周密,于群萃中堪为高等;第三谓艺业可采文理俱通(原注:须合得及第者);第四等谓艺业稍次,文理粗通,于此等中仍分优劣,优即为第四等上;第五等(原注:须必然合落者)谓文理疏浅,退落无疑。不考,谓犯不考式。纰缪,谓所试文字并皆荒恶。”(《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由此可知,试卷考第在第一至第四等者为合格,第五等及“不考”“纰缪”者则落榜。

元代会试,“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元史·选举志》)。乡试、殿试略同。其方法较宋代简单了许多。

明代亦是分等多级评定。乡试、会试试卷均是在封弥誊录之后,先由同考官分房评定等第,然后将其中成绩优秀的卷子汇集起来,呈交主考官复阅,决定去取高下。但因试卷太多,阅卷人太少,阅卷期太短(大约十天),时间仓促,考试官又不太负责,三场试卷“不能遍阅,其积弊而至于止阅前场,又止阅书义”(《甲申臆议》)。殿试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实际上一般过问一下前三名,其高下主要由读卷官决定。因为殿试概不落榜,因而其评定试卷主要是选出一甲的三份卷子,其余名次,除二、三甲第一名外,排列顺序关系不大。

清代评定试卷制度较为完备。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二章中详细记述乡试评定试卷的情况:“……正、副主考就各房荐卷批阅,头场阅毕,再合观二、三场卷,细心评校,互阅商酌,取定中额。取定后,核对硃(朱)卷二、三场之默写前场小讲等,是否相符,如有疑时,可请监试从外帘调取墨卷核之。定制虑有屈才,主考应搜阅各房未荐之落卷。”

会试略同,而殿试稍异。殿试第二天,读卷官及监试等人齐集于文华殿,收掌官从箱中取出试卷,摊置案上,先取一束,按官阶高低依次分放在读卷官面前,分完一束,再取第二束,直到最后分完为止。试卷末尾背面列八位读卷官的姓氏,阅卷后,各在其姓下加标志,或记其瑕疵数字。其标志有“○”“△”“、”“|”“×”(圈、尖、点、直、叉)五种,代表五个不同的等级。八位读卷官都阅完之后,最后总核,多推首席担任,其他人随同参加意见。大抵前列者,必定八人皆圈。试卷中若有语言不妥,字体讹误,即在旁边粘贴黄签,以示等候皇帝亲阅。读卷官总核之后,将前十名卷子进呈皇帝,由皇帝亲定前十名的甲第名次。

也就是说,清代科举考试试卷评定实行集体轮阅与符号化评分制度。殿试由8名读卷大臣轮阅每份试卷,每人须标注“○”“△”“、”“|”“×”(圈、尖、点、直、叉)五个等级,首席读卷官综合评议后拟定前十名。

乡会试的试卷,经多位同考官初审,主考官复审,并实行交叉复核。

另外还建立了有争议处理机制:若评分差异过大(如清代乡试),需第三位考官介入重评,类似现代高考的“多评制”。

前十名钦定,由皇帝直接掌控终审权。殿试前十名试卷进呈皇帝御览,皇帝亲自裁定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及二甲名次,并召见考生面询(“御前引见”),可据仪态、应答调整排名。

并实行档案追溯与问责制,所有试卷封存备查,试卷归档后,如遇质疑可调阅复核。

来源:独坐嵩山的小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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