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熊孩子”在游乐园受伤,谁的责任?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6 20:28 3

摘要:两个小孩在游乐区玩耍期间,小航推着儿童玩具车正常前行过程中,小恩多次上前争抢玩具车,二人发生争执,小恩面部被小航抓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

随着室内儿童游乐场的火爆

越来越多的家长

喜欢带着自己的孩子去玩耍

但过程中难免出现

打闹甚至受伤的情况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王丹法官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室内游乐场内因打闹受伤的案件,责任怎么划分成为了案件焦点。

某周末,郭女士带着自己的孩子小恩前往AAB游乐场玩耍,恰逢胡女士也带着自己的孩子小航前来玩耍。

两个小孩在游乐区玩耍期间,小航推着儿童玩具车正常前行过程中,小恩多次上前争抢玩具车,二人发生争执,小恩面部被小航抓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

事情发生当天,AAB游乐场工作人员陪着小恩一起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天医疗费。

对后续赔偿问题各方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将小航及小航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小航的母亲认为,险情是由小恩引起的,如从过错程度分析,应是原告和管理方有过错,被告无过错;视频中也显示,当天是被告小航在玩推车,原告小恩多次扰乱,小航的奶奶提醒了小恩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恩、小航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航推着儿童玩具车正常玩耍,原告小恩上前争抢玩具车,随即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而小恩的监护人在小恩争抢玩具时,没有及时阻止,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的基本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结合事情发生的经过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小航承担30%责任,小航的母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航的监护人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故由小航的母亲向小恩赔偿505元。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侵权一定要监护人赔偿吗?有无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也有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中也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在游乐场受伤,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生活中,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避免出现和其他人产生争执、打闹甚至受伤的情况,尽到监护义务,不要让悲剧发生。(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来源:陕西法制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