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专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章,在19条具体举措中有4条直接聚焦公司治理,足见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专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章,在19条具体举措中有4条直接聚焦公司治理,足见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为什么这一领域的改革需要“再上新台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是分离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而是将管理权委托给董事、经理等职业管理者。虽然这种安排提升了企业运营效率,却也带来了治理难题:如何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职、不偏离企业目标,真正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明确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出彼此制衡、协调运作的权力结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高效运行。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三会一层”的双层治理模式。“三会”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承担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一层”指的是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在国有企业中,治理结构进一步升级为“四会一层”,即在原有基础上增设党委会,以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
公司治理是否健全,直接影响企业能否科学决策、有效运转、控制风险。良好的治理机制能提升企业的透明度与合规水平,防范“内部人控制”和资源浪费,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保持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司不仅是市场活动的核心单元,也是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载体,可以说,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某种程度上也是公司治理能力的较量。因此,健全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不仅关乎企业本身,更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整体稳定与健康发展。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渐进式演进,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至1993年《公司法》出台前,企业治理理念开始引入,国有企业中逐渐显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公司治理的雏形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5年,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成型。随着《公司法》的出台与实施,“三会一层”的制度逐步确立,为公司内部形成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到2013年,法律层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强化了企业合规意识,推动公司治理进入机制建设的新阶段。
第四阶段始于2013年,随着国企改革深入推进、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体系日益完善,特别是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向更规范、更高效的方向演进,治理效能也得到显著提升。
此次《意见》,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国有企业层面,强调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在民营企业层面,鼓励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陈占明指出,不同所有制企业治理水平差异较大,已成为制约市场活力和产业链协同的主要障碍。《意见》的出台,有望推动企业治理架构升级,提升企业治理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理应在公司治理领域持续探索、走在前列,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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