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城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妥善审理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精准疏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日,城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妥善审理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精准疏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4月,马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协议内明确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固定价格购买马某名下快手、抖音、微信电商直播等平台账号及账号粉丝,上述平台账号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马某作为公司签约主播需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指定平台进行直播,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带货、演艺事业及相关事项。同时协议还对收益分配、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某文化传媒公司按照约定安排马某在其公司场地内开展直播活动,2个月后,该公司发现马某私自与第三方公司签约并赚取佣金,遂以马某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马某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较短,公司投入有限,马某通过直播行为盈利也较少,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积极组织沟通协调,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预期收益等多方因素,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予以解除,马某支付公司违约金。
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诸如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就业形态,很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择业时会选择投身直播行业,但因缺乏对该行业运行具体内容的全面了解,在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传媒公司在设置违约金时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畸高的违约金不仅背离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还有可能促使传媒公司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的合同义务条款。故,城东区人民法院在此温馨提示:合同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