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丨陈沛文、张警语:DMA、魔盒到底刑不刑?—外挂的误区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06 16:55 2

摘要:近日,无畏契约、三角洲行动、和平精英等多款著名FPS游戏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严厉打击DMA、魔盒等硬件型外挂的公告,公告中不仅对于运营商反外挂工作、用户违规处罚等情况进行了介绍,还提及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紧密协作,破获多起制作、销售硬件类外挂的案件。封号、封主板

前言

近日,无畏契约、三角洲行动、和平精英等多款著名FPS游戏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严厉打击DMA、魔盒等硬件型外挂的公告,公告中不仅对于运营商反外挂工作、用户违规处罚等情况进行了介绍,还提及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紧密协作,破获多起制作、销售硬件类外挂的案件。封号、封主板事小,但公安机关的介入,往往意味着相关人员“真刑、可拷、有判头”了。那么究竟制售、使用DMA、魔盒U盘等硬件类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发展趋势:软件外挂到硬件外挂

近些年来,由于游戏厂商反外挂技术与打击力度的不断提升,游戏外挂正从软件类向硬件类进行转型。传统软件型外挂所采用的修改内存、注入代码、拦截网络数据包等方式,因较为依赖系统权限容易被厂商检测,正逐步在市面上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物理设备介入游戏输入、输出流程的各类硬件型外挂。此类硬件型外挂绕过了传统反作弊系统在软件层面的检测,同时以合法硬件作为伪装外衣,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时之间在多个游戏中不断出现。FPS游戏为了保障玩家在瞬间决出胜负的体验,通常将部分关键计算放在本地客户端进行,而“透视”“锁头”功能带来的巨大竞技优势,也使得FPS游戏首当其冲成为硬件类外挂的重点市场。

从刑法对于游戏外挂问题的回应上看,对于以“封包挂”为典型的传统软件类外挂,曾经历了适用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不同阶段。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修改完善后,依赖反编译手段实现的封包数据类传统外挂应以侵犯著作权认定。对此,“上海高院”公众号近日刊登了松江区某外挂案,已经采用了此种认定思路。

而对于DMA、魔盒U盘等硬件类外挂,“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曾发布文章提出,硬件外挂“严重破坏游戏的公平性与完整性”涉嫌违法犯罪。纵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案件通报内容,目前对于制作、销售硬件类外挂的行为基本均是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进行认定。然而,这种硬件类外挂是否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在实现游戏作弊过程中侵入、非法控制了哪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为何只打击制作销售(提供)的行为而无视具体使用外挂的行为,都将是这类案件在最终审理判决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认定误区:违规作弊与侵害权属

尽管新型硬件类外挂与传统软件类外挂在实现作弊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同,但我们仍可以按照传统的认定思路,首先了解DMA板子、魔盒U盘是如何工作的。

DMA(Direct Memory Access,直接内存访问)基于硬件特性,允许外部设备不通过CPU直接与内存交换数据,以提升数据传输效率,最初用于硬盘读写、网络通讯等合理场景。然而一些投机者发现,利用DMA硬件可以绕过操作系统保护,直接扫描或篡改游戏内存数据,进而开发出DMA外挂。DMA外挂一般需要两台主机(游戏主机、作弊主机)同时工作,其依赖于PCle、USB等设备,访问游戏主机物理内存地址,直接读取内存数据,并通过作弊主机中编写的程序对获取到的游戏主机内存数据进行分析或修改,实现作弊功能。以“透视”为例,在FPS游戏中,隐藏于掩体、墙体后方的敌对目标玩家是无法看到的,之所以无法看到是因为游戏算法对于有物体遮挡的目标选择不进行渲染,但其坐标数据是储存在计算机内存中的,DMA外挂通过直接对内存数据的读取获取到物体后敌对玩家的坐标,并在作弊主机中以“框体”“雷达”等形式进行渲染,实现“有框你不打”的作弊效果。

至于“魔盒U盘”则同样是以单片机的表现形式连接在游戏主机上,往往伪装为鼠标等硬件,通过单片机内编写的程序代码,利用“找色”功能实现作弊。“找色”功能是通过捕捉屏幕上特定区域的特定颜色或图像位置信息,并实现自动化操作的一种技术,原本是按键精灵类软件所通常具备的一种核心功能。以“锁头”为例,在FPS游戏中,魔盒U盘通过不断对游戏主机的屏幕进行截取,将屏幕内容转换为可分析的像素矩阵,按照颜色匹配算法逐像素扫描,一旦屏幕上出现特定颜色,通过计算自动将鼠标操作移动到相应位置上。比如在游戏无畏契约中,官方在游戏内设置了红、紫、黄三种敌对颜色供玩家选择,并在敌对目标头肩处进行渲染显示。魔盒U盘通过上述原理,玩家屏幕上一旦出现特定的敌对颜色,魔盒即捕获到相应的屏幕坐标,通过在单片机内进行计算,通过两侧肩膀处坐标计算目标头部坐标信息,并自动将鼠标指针移动到相应位置,实现“我鼠标被吸了”的作弊效果。应当说,“魔盒U盘”所采用的“图像识别瞄准”技术原理与软件型按键精灵基本一致,与先前出现的“AI外挂”也较为相似,只不过是以伪装成鼠标等硬件的形式向系统发出操作信号,加之对于屏幕动态光影和复杂背景适应能力有限,才表现出“微吸”“长期稳定”的隐蔽性特征。

回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案件所涉及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罪名(非法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共同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说,该类罪名侵害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权人对于系统功能、系统内数据以及应用程序所拥有的权属利益,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与硬件类外挂的技术原理,我们可以对上文提到的问题进行回答。

硬件类外挂由于额外硬件的存在,在相关案件中共涉及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一为游戏厂商服务器,其二为玩家游戏主机,其三为玩家的作弊主机(包括“魔盒”类单片机),其中游戏服务器当然的归运营商所有,游戏主机与作弊主机归玩家所有。就游戏服务器而言,其始终正常运行,与玩家游戏主机之间通过游戏客户端保持正常数据交换,硬件外挂与之并不进行通信、不发生联系,不存在被侵入、非法控制的情形。就玩家游戏主机而言,其内存数据或屏幕信息被作弊主机获取,于是问题就可以简化为:我用一台主机读取我的另一台主机的内存数据、屏幕信息,以及我在我的主机上进行数据计算、自动化操作是否属于侵入、非法控制了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破坏了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享有的权属利益?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故使用者不能构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相关犯罪,相应地,制作销售者也不应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误区即在于未明确游戏作弊行为造成的其他玩家游戏体验下降、游戏生态环境恶化,甚至游戏厂商运营收益下降等影响,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所要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权属关系并非一回事,不能简单地因为案件所具有的计算机技术背景,就当然地认为涉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而应依据涉案硬件的技术实现原理,与法律规定严格对照,作出准确认定。

三、困境出路:技术封堵与依法维权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游戏市场环境,外挂问题在让绿色玩家怨声载道的同时,也使得诸多厂商苦不堪言,尤其是以DMA、U盘类硬件外挂的兴起,使得运营商原本在软件层面所建立的较为成熟的防御机制失去作用。一方面,DMA、魔盒U盘等基础硬件在市场上可以合法销售,硬件外挂无法杜绝,不断翻新的作弊手法让人无法预知,另一方面,重新在硬件层面开发反外挂机制需要相当的时间与成本,使得运营商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我们看到一些运营商已经通过内存加密、设备指纹等方法开始逐步设置硬件防御措施,同时结合AI监控、玩家行为分析等手段在软件检测方面进行升级。

此外,许多游戏厂商希望通过诉诸法律手段,尤其是以刑事手段协助整治游戏外挂问题,针对制作销售外挂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导致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爆发。应当说,以DMA、魔盒U盘为代表的硬件类外挂,由于外挂使用者与游戏客户端所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为同一人,不存在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属利益的可能性。尽管制售、使用硬件外挂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前刑法中暂无对应罪名适用。当然,除去刑法这一最后保障手段以外,对于游戏厂商合法权益可能确实遭受侵害的事实,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找寻到相关线索,并寻求维权。

上海高院于去年底发布的22个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在第19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489号)“销售虚拟定位插件破坏网络游戏公平性行为性质的认定”中,涉案插件通过改变手机定位数据欺骗游戏定位系统,使用户无需改变物理位置即可借助虚拟定位的改变而获取游戏资源,行为人在明知插件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推广的方式向用户出售插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游戏公平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北京海淀法院所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及典型案例四“游戏外挂软件卡密销售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中,某科技公司向用户销售涉案游戏外挂卡密并提供外挂下载链接,使得使用外挂的游戏用户无需遵守游戏规则,即可获得明显的竞技优势,减少了某计算机公司的交易机会,同时增加运营成本,亦使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的公平性、真实性等产生负面评价,同时还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亦影响了正常的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两起典型案例表明,针对当前不断出现的破坏网络游戏公平性、玩家游戏体验、游戏厂商收益等权益的行为,除去刑事法律以外,依然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与惩治,可以结合侵害行为的具体特征进行认定。

结语

张明楷老师在《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一文中曾写道:“刑法起源于没有网络的时代,近代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形成时期也没有网络,刑法上的具体概念原本与网络没有任何关系,许多具体概念难以适用于网络犯罪。”在计算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游戏外挂从传统软件类向新型硬件类发展、转型是反外挂技术与外挂开发者之间的持续博弈的结果,随之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则是我们法律共同体都要面对的挑战。针对每一个新出现的案件情形,只有找到计算机技术与法律规定的结合点,才能对行为作出准确认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来源:龙之谷主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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