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员工发布不当言论侵害酒店名誉权被追责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06 15:41 2

摘要:张某原系宁强县某酒店管理公司职工,2024年张某因与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在其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关于该酒店的不当言论及酒店经营场所照片等信息。酒店认为张某的行为影响了酒店正常经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原系宁强县某酒店管理公司职工,2024年张某因与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在其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关于该酒店的不当言论及酒店经营场所照片等信息。酒店认为张某的行为影响了酒店正常经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张某因与宁强县某酒店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在其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贬损酒店名誉的言论,给酒店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若张某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侵害了酒店的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在其自媒体网络平台及书面向酒店赔礼道歉,并向酒店支付适当数额的赔偿金。

微信、微博、公众号、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司法实践中,在网络媒体发布文字及视频认定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应从构成要件来分析: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符合上述五个构成要件,一般会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惩处,不可因一时冲动或私利跨越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热点聚焦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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