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蚯蚓养殖+生物堆肥”技术路线处置污泥,先后中标多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业务。为便于倾倒未经处置的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建又设立某农业开发公司,以改造土壤、培养牧草、发展养殖业为由,租赁土地400余亩作为倾倒未经处置污泥的“倒场”
四川法院2024年度
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24人污染环境案
——“双罚”利剑高悬 强化生产经营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蚯蚓养殖+生物堆肥”技术路线处置污泥,先后中标多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业务。为便于倾倒未经处置的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建又设立某农业开发公司,以改造土壤、培养牧草、发展养殖业为由,租赁土地400余亩作为倾倒未经处置污泥的“倒场”,挖坑倾倒污泥后,覆土掩埋并种植牧草。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接收污泥16万余吨,在租赁地块倾倒、掩埋6万余吨,填埋面积130余亩,其中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17余亩。在此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获取污泥处置费6700万余元。经检测认定,前述填埋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其浸出液的PH、总铜、石油类等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7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向耕地、林地、园地等外部环境故意倾倒、填埋,严重影响、破坏及威胁生态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杨某建等24名被告人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环保技术之名行污染环境之实的刑事案件。非法租赁土地倾倒、掩埋未经处置污泥,不仅严重破坏土壤生态系统,威胁农产品安全,更对区域生态平衡形成长期危害,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缺失、法律底线失守的乱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以“双罚”机制实现对单位主体和责任人员的双重追责,既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又以司法裁判明确传递“破坏生态环境必担责”的强烈信号。本案不仅有效震慑潜在违法主体,更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经营理念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强化全社会环境治理共识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2:某生态农业公司、严某贵等16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全链条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小熊猫 彰显生态司法“零容忍”
【基本案情】
某生态农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实际控制人严某贵、黄某凤(系夫妻关系)各持有该公司50%股权。2015年,该公司在获批小熊猫驯养繁殖资质后,长期违反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种源的相关规定,非法从杨某书处收购野生小熊猫。被告人吉某根、阿某克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非法猎捕或收购小熊猫,再以每只14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杨某书,被告人杨某平参与杨某书的部分收购、运输行为,被告人陈某春参与杨某书的部分收购行为。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小熊猫(Ailurus fulgens),隶属于哺乳纲食肉目小熊猫科小熊猫属(Ailurus),野生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小熊猫共82只,小熊猫整体价值40000元/只。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公司及严某贵、黄某凤等16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某生态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严某贵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批等3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并禁止严某贵、黄某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5年内从事野生动物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小熊猫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种群存续对生态平衡维护具有重要价值。人民法院坚持以“全链条打击”为核心,对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共16名被告人及单位同步追责,彻底摧毁“捕-运-销”黑色产业链,尤其是针对公司以合法驯养繁殖资质为掩护、非法收购野生小熊猫的隐蔽手段,深查实质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主体责任,为惩处“合法外衣下的非法交易”提供了司法范例。同时,禁止主犯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交易中介等任何与野生动物资源相关行业,有力遏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本案对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维护生物系统完整性,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美丽四川建设具有重要的标杆价值。
案例3:沙某华、吉某古等7人盗伐林木案
—— 村干部借用修建消防通道之名伙同承包人盗伐林木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吉某子原系某村村干部,其中沙某华时任村书记,吉某谷时任村副书记,罗某祥时任村监委主任,吉某子为组长。2022年,该村需修建防火通道,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经商议决定将防火通道工程承包给沙某合,并默许沙某合、吉某史、唐某发等人砍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以销售获利,私下约定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等人以每立方300元抽成。经鉴定,沙某合、唐某发在防火通道外采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500余立方,林木价值为7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负责修建防火通道的规划、组织、指挥、管理等工作,在修建防火通道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数量特别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处沙某华等7人九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五十万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24万余元,责令退赔共7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村干部作为基层管理者,本应履行生态守护职责,却滥用职务便利,默许工程承办人非法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林木,更通过私下抽成方式形成利益输送链,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基层治理公信力。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精准识别修建“防火通道”背后的违法行为,有效实现刑事追责、生态修复与经济惩戒的有机统一。本案彰显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更以司法利剑斩断基层权力寻租与生态破坏的利益链条,强化村干部生态责任意识,为规范基层工程建设、推动基层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生动的样本。
案例4:刘某杰、宋某瑞、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气枪射击东方白鹳遭判刑 司法助力守护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刘某杰驾车与宋某瑞、谢某一起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被告人在白沙湖边发现有一体型较大鸟类,刘某杰随即拿出气枪射击,宋某瑞、谢某下车抓鸟,因该鸟体型较大,二人抓鸟未果,刘某杰二次射击,并欲将鸟装袋离开。因现场群众阻拦,三被告人将鸟丢弃后驾车逃逸。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因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宋某瑞、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一只,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杰、宋某瑞、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经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连带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东方白鹳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濒危等级,享有“鸟类大熊猫”的美誉,其种群存续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公然使用气枪射击东方白鹳,不仅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直接威胁濒危物种生存,更对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名片的建设形成负面影响。本案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行为,引导公众树立“万物共生”的生态保护理念,有助于守护公园城市生态底色,并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案例5:某村委会诉某农业公司、某环保公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
——依法支持村委会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贯彻“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原则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经营沼气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由某村村委会管理。后因沼气项目场地长期转运堆放餐厨垃圾,且垃圾收集池未做硬化处理,废油脂外流浸透到地下,散发臭味,污染地下水和空气,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被附近村民投诉举报。2021年9月27日,某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将餐厨垃圾代清运处理,随后通过招标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经审计确认垃圾清理费747216.54元。某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50816.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未在期限内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代履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遂判令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村委会支付垃圾处理费。
【典型意义】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填补了污染企业怠于履职的治理空白。其就近组织人力、物力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优势,显著降低了协调成本与时间成本,同时依托地方号召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快速实现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人民法院在涉案企业怠于履行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义务的情况下,坚持“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原则,依法支持村委会追偿代为履行的垃圾清理费用,既避免了生态修复因履行不能或不及时造成的扩大损失,又因修复环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6:某体育产业公司诉某餐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终遭腾退 彰显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基本案情】
原成都体育中心以提供体育中心西看台下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与香港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企业共同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餐饮公司。后登记成立某体育产业公司,原成都体育中心资产全部划归某体育产业公司,某体育产业公司取得体育中心场馆用地使用权。2013年,成都体育中心场馆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现隋唐至宋代摩诃池遗址、明代蜀王府遗址等重要历史遗址,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进驻成都体育中心进行考古发掘,命名为成都东华门遗址。2019年1月10日,成都东华门遗址被列入四川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成都市人民政府经规划在体育中心场馆原址建立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2018年5月1日,某体育产业公司向某餐饮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腾退有关房屋(场地)并支付欠款的通知》,要求某餐饮公司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和场地及附属设施,并支付场地补偿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但某餐饮公司拒绝返还场地,一直使用上述场地从事餐饮、咖啡、小剧场和婚介等营业活动。为保障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某体育产业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占用文物保护核心区域用于商业经营,既侵犯了体育产业公司合法用益物权,又阻碍了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重大文化工程的落地实施。某体育产业公司有权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主张物权权利,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所占用的场地并支付场地使用费,即便不是基于物权人身份,而是基于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也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腾退案涉场地。某餐饮公司因其经营场地被现用益物权人收回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可依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及权利义务承接人或其他责任人另案主张。故判决某餐饮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7238平方米场地和20个停车位置腾退给成都某体育产业公司,并支付拖欠的场地使用费。
【典型意义】
案涉东华门遗址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蜀道申遗”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价值。人民法院立足文物保护优先原则,明确判令侵权方限期腾退场地并支付使用费,同时指引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损失赔偿,既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的有效推进。本案有效处理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辩证关系,对强化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案例7:王某明诉某建筑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果园因企业施工污染受损获赔 倒逼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王某明租用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共19.22亩用于果园种、养殖综合开发,期间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包田地附近的路网建设项目,因施工中未妥善采取防尘及噪音防治措施,且为赶工期在夜间超时作业,产生大量灰尘和噪音,对王某明果园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经鉴定,案涉果园紧邻施工隧道口受污染的果树(红心猕猴桃)三年期减收减产的损失价值共计751635.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隧道道路工程的施工方,其施工工程地毗邻原告承包的果园。根据原告王某明提交的现场图片与视频,果园中未毗邻施工场地的部分果树长势正常,而毗邻被告施工场地的部分果树受损则较为严重,差异明显。综合受损果园现场情况,可以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承包地果树受损之间存在关联。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承包地果园的损失751635.98元、鉴定费81000元及公证费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隧道施工建设引发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公共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往往更注重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人民法院综合果园现场受损情况,比对毗邻施工场地与非毗邻场地的果树生长状况,认定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承包地果树受损之间存在关联,并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本案充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农户增收致富的民生需求,更倒逼企业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对同类案件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案例8: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以司法刚性守护生态红线 破解“企业破产、环境买单”困局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系盐业化工生产企业,始建于1938年,于2017年全面停产,并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破产清算。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料露天堆积野外,形成了一个大型固废堆场,占地面积约90亩,即张氯渣场。由于历史原因,张氯渣场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且未分区堆放,所有固体废弃物混堆在同一区域,至2015年关闭时,渣场存渣量约531000m³,其中约83200m³危险废物钡渣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渣场场界外受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价值量共计2755147.51元。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其已就渣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并将继续承担治理责任,应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未配合开展磋商工作。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客观存在,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某化工公司就承担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责任范围等方面提出抗辩,但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遂判决某化工公司向自贡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55147.51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典型意义】
化工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其长期露天堆存危险废物,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为,已构成对公共生态利益的持续性侵害。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认定被告公司即使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应忽视或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案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又推动了破产程序中环境责任的规范化履行,有助于遏制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环保责任,倒逼企业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
案例9:吴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施工发现矿产资源非法采挖售卖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吴某某组织机械设备在其投资的停车场进场施工,在开挖地基时发现地坪下有连砂石。后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对连砂石进行开采并售卖,非法收取砂石款650000元。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吴某某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吴某某开采连砂石违法所得650000元,罚款50000元。吴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虽系根据《某镇政府规划停车场承建管理协议》,在修建案涉停车场、开挖地基的过程中发现地坪下面的连砂石,但其后续开采连砂石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取得相关许可,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连砂石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作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法律职权的部门,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吴某某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利涵盖勘查、开发、利用等各环节,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然而,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基坑开挖、土地平整等工程便利,将“意外发现”的矿产资源作为牟利手段,违法售卖,此类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若放任不管,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明确传递“施工发现矿产资源亦须依法处置”的规则导向,本案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10: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破解“纸面整改”顽疾
【基本案情】
鲍三娘墓系古蜀道金牛道上遗存的三国时期唯一的巾帼英雄古墓葬,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4年1月至2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墓顶部部分塌陷、碑刻风化脱落严重、保护范围内环境脏乱,遂向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请区政府明确鲍三娘墓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管理单位履行修缮、管护职责,对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收到建议后书面回复,声称对检察建议内容已完成整改。后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所列问题并未整改到位,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经法检联合推动,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涉鲍三娘墓问题整改完毕。2024年10月29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审查认为,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已经全面履行职责,实际消除了对鲍三娘墓保护监管不力的现象,公共利益依法得到有效维护,遂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文物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是“会说话的历史”,其保护状况直接关乎文化传承的根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在检察建议下达后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但实际未采取实质性保护措施,致使墓葬顶部塌陷、碑刻风化剥落、保护区环境杂乱等问题持续恶化,暴露出文物保护领域“重回复、轻落实”的监管顽疾。人民法院通过协调联动、召开专项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古墓修缮、环境整治等实质工作,有效破解了文物保护“责任虚化、监管缺位”等问题,彰显了守护文化根脉的司法担当。
来源:四川高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