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超10万元“封口费”后,南宁的游戏主播董某的“秘密”仍被前女友文某在抖音上公开引爆。文某以未点名方式控诉董某“出轨”及“敲诈勒索”,内容被大量传播。董某声称爆料致其直播事业受损,愤而将文某诉至广西南宁宾阳县法院,要求全额追回已支付的104993.34元。
支付超10万元“封口费”后,南宁的游戏主播董某的“秘密”仍被前女友文某在抖音上公开引爆。文某以未点名方式控诉董某“出轨”及“敲诈勒索”,内容被大量传播。董某声称爆料致其直播事业受损,愤而将文某诉至广西南宁宾阳县法院,要求全额追回已支付的104993.34元。
案情来由
董某是一名游戏主播,他的两个社交平台均拥有四五十万粉丝。文某是董某直播间的管理员,两人于2022年12月发展为恋人关系,2023年6月分手。
2023年6月,文某怀疑董某出轨与之发生争吵,并声称要将其出轨的事情发布到网上。董某担心文某对外发布对其不利的言论,多次发信息问文某“你要多少”“你直接开”“谈价格吧”,与文某达成10.8万元的“赔偿款”金额后,董某要求与文某订立一份书面的保密协议,但文某不满协议条款,与董某多次协商不成。董某遂向文某发微信“钱照常给,合约不用你签了,我不想播了”,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两次转账104993.34元给文某。
2024年5月,文某在社交平台将其与董某交往过程以及相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对外发布,全程用“我”“你”“他”称谓并未提及真名,主要内容为控诉董某在与其交往期间出轨,并对其敲诈勒索威胁。该抖音作品有507条评论、738次转发。
董某认为,文某在收到转账后还是将其私密信息在网络平台公开引起粉丝讨论,导致其直播收入受到很大影响,故将文某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文某返还其104993.34元。
文某作品目前已经删除。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某和文某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签约磋商过程来看,董某认为10.8万元既是对文某的补偿,也是一次性解决问题的“保密费”,文某接受该款后不能对外发布董某涉及出轨的言论,双方之间的事情一次性了结;文某认为该款是董某对自己的补偿,接受补偿款后文某不再对外发布董某出轨的言论,双方对这一基本内容是达成共识的,该内容符合保密协议的特征,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纠纷,并非赠与合同纠纷。双方对该“保密协议”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董某已经实际向文某支付104993.34元,已履行了大部分主合同义务,文某仍将其与董某交往过程发布到网上,违反了双方关于保密的约定,因此文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某返还104993.34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董某与文某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口头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保密协议,但通过双方在微信以及短信中的磋商就能够看出,双方之间达成了关于保密的口头协议。
其次,只要口头协议满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那么该口头协议就具备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地看出,就被告文某收取一定款项后不得对外发布原告董某相关言论这一关键内容,双方达成了明确且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意是基于双方自愿决定的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既然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就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原告董某已履行大部分主合同义务,向被告文某支付104993.3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尽保密义务,但其却违反保密约定,将原告董某的私密信息在抖音平台公开。基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文某构成违约,应返原告董某已支付款项。
法官点评
大家在处理私人纠纷,尤其是涉及金钱交易与隐私保密等约定时,即便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或者线上的达成的合意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谨慎对待,避免随意承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一旦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类似纠纷中,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注重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还原事实真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岭南美玉